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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二手房买卖律师陪购专栏:北京二手房律师,二手房律师陪购,二手房合同纠纷律师,二手房纠纷律师,二手房买卖过户纠纷律师,二手房转让纠纷律师为您解析,卖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卖方逾期交房纠纷;卖方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卖方一房二卖纠纷;卖方隐瞒抵押查封纠纷;卖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买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买方迟延支付购房款纠纷;买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二手房买卖定金纠纷;房屋质量纠纷;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买方或卖方与中介机构之间的纠纷;其他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咨询、诉讼代理、仲裁服务等。

  • 常见的二手房买卖纠纷
    日期:2023-12-17 点击:44次

    常见的二手房买卖纠纷购房者可以在购房前向物业、邻居、开发商了解情况,一定要到现场看房,并对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如何承担进行约定,对购买的房产现状做出约定,对于所有权人做出的口头承诺,应当及时用书面证据固定,后面发现有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固定证据,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相对来说购房人隐瞒真实信息的处理比较简单,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办理的期限,发生纠纷及时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 房屋买卖合同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认定
    日期:2023-12-16 点击:54次

    房屋买卖合同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认定“公序良俗”这一概念在学理上早已被普遍接受,但在我国民事立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直釆用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这个概念。但“社会公共利益"的提法不足以涵盖“国家利益”,故为使其概念更加周延,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次在我国基本民事立法中用“公序良俗”代替了“社会公共利益",且这一立法选择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沿用。

  • 购买二手房,因业主违建导致限制交易,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及责任该如何认定?
    日期:2023-12-15 点击:181次

    购买二手房,因业主违建导致限制交易,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及责任该如何认定?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买卖合同,不一定为无效合同。违建情形导致无法过户属于合同履行中的客观障碍,履行上的障碍不等于合同无效。对于房屋无法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过户的,或者对守约方造成了其他损失,有过错的一方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当事人以通谋虚伪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
    日期:2023-12-13 点击:48次

    当事人以通谋虚伪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一审法院综合各方陈述认定双方结婚后又离婚的目的系为婚内变更房产登记,逃避税费并无不当,对双方约定涉案房屋为共同共有,后又约定为朱某单独所有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无效,而双方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作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则是有效的。朱某关于合同未实际履行、房产系庞某慧在婚内赠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 恶意申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日期:2023-12-13 点击:71次

    恶意申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在孙某华与杨乙所主张房屋买卖合同履行的过程屮存在诸多不合常理之处:杨乙、孙某华对交易的洽商过程的陈述存有差异,杨乙在未实际看房的前提下购买案涉房屋亦不符合一般交易习惯;孙某华与杨乙约定的交易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存量房屋买卖合同〉重要条款,如房屋交付时间、违约责任条款、权属转移登记时间等均为空打,不符合一般交易习惯;杨乙仅支付订金10万元,孙某华即将案涉房屋过户至杨乙名下,且杨乙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已实际向孙某华支付了房款90万元,以上交易行为均不符合常理。

  • 出卖人与中介机构隐瞒房屋交易重大信息构成共同欺诈
    日期:2023-12-13 点击:28次

    出卖人与中介机构隐瞒房屋交易重大信息构成共同欺诈因购房者获取、辨别信息能力不足及出卖方存在隐瞒、夸大重大交易信息行为,造成房屋销售乱象丛生,损害了购房者的知情权及合法权益,加大了市场交易成本。本案通过对出卖方、中介销售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依法保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交易健康有序进行。

  • 房屋连环买卖,原房屋所有权人与最后一手买受人签订的过户合同应属无效
    日期:2023-12-12 点击:27次

    房屋连环买卖,原房屋所有权人与最后一手买受人签订的过户合同应属无效所谓房屋连环买卖是指在买受人还未完成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前又将房屋出卖给次买受人的行为。本案所涉及的问题是最后一手买受人依据其与原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原房屋所有权人办理过户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 划拨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不因未经审批而无效
    日期:2023-12-12 点击:23次

    划拨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不因未经审批而无效有关转让划拨土地上房屋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该条规定:以划拨方式瑕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根据该规定,转让划拨土地上房屋时应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违反上述规定未经审批是否导致合同无效。

  • 出卖人故意隐瞒或不告知凶宅的情况,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日期:2023-12-12 点击:39次

    出卖人故意隐瞒或不告知凶宅的情况,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在“凶宅”对房屋交易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前提下,出卖人应当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主动向购买人披露“凶宅”的情况。在本案中,由于出卖人并未告知购买人“凶宅”的相关事实,购买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当予以支持。

  • 多份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且未办理物权登记的,已办理合同备案登记的买受人主张其权利优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日期:2023-12-10 点击:30次

    多份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且未办理物权登记的,已办理合同备案登记的买受人主张其权利优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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