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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款拖欠与诉讼时效

日期:2016-10-19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686次 [字体: ] 背景色:        

房款拖欠与诉讼时效

二手房交易中,出卖方将房屋交付买受方后,买受方拖欠出卖方的购房款视为普通债权,其诉讼时效为两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请求确认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的,不应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诉讼时效自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

【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1】二手房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认可部分款项系违约金而非房款的,卖方应当要求订立书面确认协议。卖方仅以违约金收据形式单份出示给买方作为凭证的,易存在举证失据。

【2】拖欠的购房款是否两年普通适用诉讼,司法实践中有不同判例。认为不适用诉讼时效一方的理由:支付房款系买方主要合同义务,与物权有关。认为适用诉讼时效一方的理由:拖欠的购房款性质上仍系普通债权。对二手房交易各方当事人而言,无论是购房款还是违约金,积极主张并保留相关证据,是防范此类法律风险发生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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