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法规
成都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记入个人诚信记录;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成都市中心城区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申请及审核规定。本规定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家庭包括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特指与市公管中心签订租赁合同的公共租赁住房主申请人。
成都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集体合租租赁管理办法。承租人隐瞒或伪造居住人住房和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纳入住房保障诚信记录系统,由市公管中心责令其限期退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住房所在地市场租金追缴承租人占用公共租赁住房期间的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5年内不得享受我市住房保障政策。
上海市关于推进本市住宅物业使用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市房管局向市信用平台报送信用信息(除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外)相关数据后,市信用中心对业主、使用人、转租人自行整改或者委托代为整改的违法违规行为信用信息,自整改完成之日起90天内提供查询;对被强制执行整改的违法违规行为信用信息,自整改完成之日起5年内提供查询;对未整改的违法违规行为信用信息长期提供查询。
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提高我省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促进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降低开发企业贷款保证金比例。对获得AA以上信用评价或开发资质等级二级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减半收取贷款保证金。同时鼓励开发企业引导符合条件的购房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范围决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有效的督查制度,对各地区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地区要加强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管,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变相使用。加大考核和问责力度,对态度不积极、工作不主动、进度缓慢、弄虚作假的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明确整改期限和要求。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改革的意见。突出实施重点,精心制定方案。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改革具体方案和具体措施。改革具体方案应及时报国土资源厅审查备案后组织实施。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提出深化改革重点工作安排,及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抓好改革政策落实,跟踪评估优化改革相关政策实施效果。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已购限价商品住房上市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问题的批复。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申购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准入标准及已购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补交比例的通知》,已购限价商品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出具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见等问题的批复。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已购限价商品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申请政府回购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无力回购的,由市保障房建设投资中心实施回购。回购的价格根据原购房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