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心城区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申请及审核规定
【发布日期】2015-5-25 【作者】 【来源】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
《成都市中心城区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申请及审核规定》的通知
成房发〔2015〕76号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成都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保障性住房租金管理,我局制定了《成都市中心城区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申请及审核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2015年5月25日
成都市中心城区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公共租赁
住房租金减免申请及审核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申请及审核管理制度,根据《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14〕45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成华、武侯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中心城区)范围内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家庭(以下简称“公租房家庭”)租金减免的申请、审核及监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租房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按照相应等级减免部分租金:
(一)属低保的,房屋租金减免20%;
(二)公租房家庭中有残疾人的,房屋租金减免20%;若属残疾军人的,房屋租金减免30%;
(三)公租房家庭中有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的,房屋租金减免30%;
(四)公租房家庭成员均在60岁以上的,房屋租金减免50%;若属孤寡老人的,房屋租金减免80%。
若公租房家庭有上述多种情况的,可以申请累计减免租金,直至租金减为零。
第四条 公租房家庭根据本规定第三条申请减免租金,应当由公租房的承租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成都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申请审核表》(附件);
(二)户口簿;
(三)居民身份证;
(四)《成都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五)按照租金减免情形分别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1.属低保的,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四川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2.公租房家庭中有残疾人的,提交《残疾人证》;
3.公租房家庭中有残疾军人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残疾军人证》;
4.公租房家庭中有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的,提交《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烈士证明书》、《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定期抚恤领取证》或其他证明;
5.属孤寡老人的,提交当地派出所或社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按照本规定第三条和第四条申请租金减免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承租人向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成都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申请审核表》(附件)并提交证明材料;
(二)市公管中心受理当日完成审核;
(三)审核通过的,市公管中心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中明确租金减免比例,并按照扣除减免比例后的标准收取租金。
第六条 市公管中心应于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将上月租金减免名单在小区公示,公示期限为30天。有异议的,市公管中心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不符合减免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取消减免资格并告知承租人。
市公管中心应于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将上月租金减免公示名单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公租房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受理租金减免申请:
(一)违规拖欠租金的;
(二)对违规使用行为拒不整改的;
(三)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八条 本规定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家庭包括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特指与市公管中心签订租赁合同的公共租赁住房主申请人。
第九条 其他区(市)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及审核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有效期为2年。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