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法规
齐齐哈尔市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施办法。市住建、发改、财政、审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不定期对全市各住宅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情况进行检查。各县(市)、区也要适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情况进行自查。公共租赁住房的年度建设计划、建设项目、房源等应当通过媒体和政府网站公布,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福建省关于继续执行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函。各市、县要建立交地跟踪服务机制,加强对已出让的房地产项目实际交地情况的跟踪,增强履约意识,及时解决交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按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时限全面交地,切实解决企业受让土地后发生的拖延交地问题。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加强服务窗口建设。各地要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切实做好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窗口服务。房屋交易和登记业务办理尽量在一个服务大厅,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水平,实现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规范化服务。对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分设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和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可以互设服务窗口,受理相关业务。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总体方案。各地要高度重视信息安全,把信息安全纳入信息平台建设的全周期。要按照国家和地方信息系统安全要求,经相关部门测评认定。要建立安全保障制度,明确岗位、落实责任,在授权审批、审核审查、数据编辑等环节严格规范;在数据存储、备份、移交、整合等方面要加强信息保密防范;在信息共享、系统对接、上线运行等关键环节严防数据流失、外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完善融资支持。将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作为国家重点支持的民生工程,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鼓励相关金融机构积极加大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为地下综合管廊项目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积极开展特许经营权、收费权和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加大对地下综合管廊项目的支持力度。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被征收人户数的计算依据为《房屋所有权证》、其他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调查、认定后出具的未登记建筑认定意见。被征收人在同一征收决定范围内既有《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房屋权属证明又有经调查、认定后出具的未登记建筑认定意见的,合并计为1户。
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严格试点条件。“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地区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民住房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率高,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全,交易行为公开规范,具备较好基础和支撑条件;二是农户土地流转意愿较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势头良好,具备规模经济效益;三是农村信用环境较好,配套政策较为健全。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户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确定,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物价部门确定并公布。对承租政府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保障对象,按照家庭收入情况,实行差别化租金,采取租金减免方式分档收租,不再发放租金补助。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收入或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或政府已有文件明确可享受租金优惠政策的对象,按优惠租金计租。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落实电梯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全市住宅电梯(以下全称电梯)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成都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7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关于印发《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可以将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信用信息通过其门户网站和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并可以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相关信用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直接查阅公示类信用信息。信用信息发布应当遵循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的隐私保护,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