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法规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贴息办法。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贴息资金以及弄虚作假骗取贴息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项目实施单位有前述行为的,市县财政部门可以取消其申报贴息的资格,并相应收回贴息资金。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导意见。加强组织领导。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地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指导和监督,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研究制定本地区支持政策,形成政策合力。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切实抓好落实工作。
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住房保障机构按照规定将公共租赁住房作为实物出资,投入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的,由住房保障机构和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第3.2.10条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登记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地产权证附记栏内注记“公共租赁住房”。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9〕34号)超过有效期限,已经废止。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各地要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从本地实际出发,根据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需要,制定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农村工作综合部门和科技、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水利、林业、金融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过程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听取行政处罚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收集当事人是否具有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节的证据。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决定中选择的行政裁量基准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结案报告等文书中说明。
成都市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移交划转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住房储备中心接受的建设单位移交划转的公共租赁住房作为调拨资产,进行专帐管理。成都市住房储备中心在办理完成接收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房屋产权权属初始登记后,10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报市财政局,申请作为调拨资产,纳入单位资产进行管理。
上海市关于本市住宅修缮工程实施和加强标准化管理的通知。区县房管局应依托全市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将住宅修缮工程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通报、记分管理及其它相关信息在平台发布,做到市区共享、各部门共享,促进本市住宅修缮工程监管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对住宅修缮工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责任人员,市、区县房管局应予以行政处罚,并按《关于加强住宅修缮工程工作问责制度的通知》(沪房管修〔2011〕348号)相关规定进行工作问责。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时,对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按《规定》和原标准进行动态监管;对按《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按《规定》和《标准》进行动态监管。
农业部等六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情况报告、监督检查和成果验收制度。认真执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展情况定期上报规定,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加强检查监督和情况调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研究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任务完成后,原则上由县级组织自查,地市级组织核查,省级组织验收,具体由各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