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法规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州市房地产档案对外利用规定。档案机构应按档案移交部门提出的利用意见办理。利用意见不明确的,档案机构应当书面征求档案移交部门的意见。档案移交部门应当在收到档案机构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答复的,视为同意对外利用。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完善住房保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公产房屋购买产权后住房面积认定问题。已享受补贴家庭原有住房为公产房屋的,因购买产权后面积计算方式不同而导致的住房面积变化,不需申报,不予停发租房补贴;但进行资格变更或重新申请租房补贴时,应按购买产权后的住房面积重新认定。
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办法。业主委员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作出解聘和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约谈办法。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而被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甚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被约谈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严格审查,不符合要求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被约谈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当年的安全生产考核实行“一票否决”,情节严重的,依法对被约谈区县行政区域内有关建设工程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严格审查。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的《上海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遇有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市政配套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市政配套项目开工建设前,区房管局应及早向市房管局书面备案,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市房管局可以参加开工前的交底工作会议,并提出相关管理要求。同时区房管局要实行工作例会制度,推进项目建设。每季度首月上旬前,区房管局应向市房管局申报项目建设情况季度报告,通报项目建设情况。
黑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可以自行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并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自行运营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