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推进本市住宅物业使用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4-24 【作者】 【来源】
关于推进本市住宅物业使用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房管规范物〔2015〕2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各相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就推进本市住宅物业使用领域信用信息(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业主、使用人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违法建筑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建管联〔2015〕20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业主、使用人、转租人在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房管部门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业主、使用人、转租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房管部门应当向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信用平台)提供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信用信息:
(一)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二)损坏房屋承重结构;
(三)未按业主大会决定补建或者再次筹集专项维修资金;
(四)违反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被认定为“群租”的。
三、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应当按照《关于启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稽查执法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沪房管执〔2013〕193号)的要求,通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稽查执法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市局稽查执法系统)受理案件,制作打印书面《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区县房管局应登录市房管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对当事人逾期未整改或者逾期整改的相关信息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通过市房管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对区县房管局确认的新增或者变更的信用信息相关数据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信用平台报送。
四、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信用中心)收到异议申请人(业主、使用人、转租人)的书面异议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后,应当按照《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处理。
市房管局收到市信用中心转来的异议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市房管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和市局稽查执法系统相关数据进行比对,数据不一致的,由市房管局予以更正,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市信用中心;数据一致的,市房管局应将异议申请件转至相应区县房管局。区县房管局应在收到异议申请件后的12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反馈市房管局。市房管局应在收到区县房管局书面反馈意见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处理情况反馈市信用中心。
市信用中心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知异议申请人。
五、区县房管局需要变更相关信用信息的,应登录市房管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变更理由并对相关信息予以修改,变更后的信息按照第三条的规定报送市信用平台。
六、市房管局向市信用平台报送信用信息(除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外)相关数据后,市信用中心对业主、使用人、转租人自行整改或者委托代为整改的违法违规行为信用信息,自整改完成之日起90天内提供查询;对被强制执行整改的违法违规行为信用信息,自整改完成之日起5年内提供查询;对未整改的违法违规行为信用信息长期提供查询。
七、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征信管理办公室
201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