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试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7-21 【作者】 【来源】
津国土房发〔2016〕14号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试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的通知
各区、县房管局,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自2016年8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试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在天津市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商品房销售系统)中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在商品房销售系统中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不再到区县房管局现场办理。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程序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系统中录入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信息,确认无误后进行保存。
(二)买卖双方再次核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信息准确无误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系统中将商品房买卖合同提交后完成备案。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下载并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在书面合同上签字、盖章。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应确保商品房销售系统中,提交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与下载打印并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完全一致。买卖双方确需更改合同内容的,应先行解除已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注销备案后,再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卖双方应当持下列材料,共同到房屋坐落的区县房管局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手续:
(一)《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申请表》(原件)(见附件);
(二)买卖双方当事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书面协议(原件);
(三)所有已打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五)购房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购房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以及购房人与代理人共同在区县房管局现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或者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五、区县房管局在收到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注销手续,并在商品房销售系统中将房屋状态恢复为“未售”。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申请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如购买房屋已办理了不动产预告登记或抵押权预告登记,应当先办理预告登记注销手续后,再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手续。
七、本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2016年8月1日前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尚未备案的,由各区县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在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前在系统上予以备案;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备案)的,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商品房销售系统自行操作。《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国土房市〔2012〕340号)和《关于<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修改及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市〔2010〕343号)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申请表
2016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