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政策
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民政部门与税务部门合作开展婚姻登记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各省级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向同级税务部门传递婚姻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同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婚姻登记数据库,加快婚姻登记档案补录工作,不断提高婚姻登记信息化管理水平。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监制办法》的通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成本核算和印制管理,严格控制印制成本,建立廉政风险防范制度。确保承印单位在统一组织下,严格根据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印制标准,按照印制合同或者任务书确定的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种类、数量和印制流水号,开展印制工作,保证印制质量。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高速公路土地登记发证实施方案的通知。在省政府领导下,研究提出全省高速公路土地登记办证工作思路和政策意见;协调解决高速公路土地登记办证有关现实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市、县(市、区)高速公路土地登记办证工作,完成省政府交办的高速公路土地登记办证有关工作事项。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区(县)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办法(试行)》公告。纳税人跨区(县)转让不动产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建立由市建委、国土局、房产局、规划局、财政局、统计局、金融办、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参加的房地产市场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密切关注房地产市场动态,定期分析研判房地产市场走势,准确把握市场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预警机制,制定防范风险预案,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作用,增强促进市场发展职能,提高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协同性、有效性、互补性。
湖北省2016年拆违控违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加强舆论引导。要大力开展对“拆违控违”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及时报道工作推进情况,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社会力量积极支持参与此项工作。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通过现场会等形式,大力推广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促进全省“拆违控违”专项治理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加强对留用地安置不到位的惩戒处理。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留用地安置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留用地安置不到位情况较为严重的县(市、区),除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保障性安居工程、环保、救灾等涉及民生的急需建设项目用地以及留用地外,按规定暂停受理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申请,直至落实留用地安置为止。
中国保监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为提高民众购买产品的积极性,扩大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覆盖面,实现分散风险和保障民生的重要作用,鼓励地方财政对民众购买城乡居民地震巨灾保险产品给予保费补贴,并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地震巨灾保险给予税收优惠。
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工作的通知。售房单位不得签订虚假合同后又申请撤销备案变相捂盘、炒作、套取贷款;不得与购房人利用退换房形式撤销合同变相转让房屋。发现有此类行为的售房单位,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停止其网签系统一年。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颁发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基本条件》的通知。各市在颁发新证前要对照《山东省颁发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基本条件》进行自检,并在颁发新证前5日报告省厅不动产登记管理处。各市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的指导监督,杜绝因基础工作没做好导致颁发新证不畅、“新开旧不停”等问题发生。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不动产登记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