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政策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各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切实履行房地产市场调控主体责任。对履行房地产市场调控、消化库存主体责任不力、效果不明显的市县,省政府将对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和问责。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 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16年调整住房保障三种补贴收入准入条件的通知。市内六区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保持荣誉)的家庭、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家庭和不享受政府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的收入准入条件,由上年家庭年收入低于4.5万元(含),调整为上年家庭年收入低于5万元(含)。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为保证本市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有序开展,确保与不动产登记工作有效衔接,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号)及所附《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方案(试行)》,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市发改委、建委、住保房管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财政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全市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和评估,尤其要对房地产市场供应类型、住房结构、重点区域加强分类指导和协调。有关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特别是根据本区域房地产市场情况,出台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条修改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负责管理和实施考试工作,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加强试点监测、业务指导和评估总结。试点县(市、区)应提交季度总结报告和政策建议,由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会同银监局汇总于季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试点指导小组办公室,印送指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加快推进中心城区成片二级以下旧里房屋改造和“城中村”改造,积极开展郊区城镇旧区改造。加快推进旧住房综合改造,提升旧住房安全性能和使用功能。加快在拆基地收尾平地和出让的进度,继续推进旧区改造征收安置房建设,全力确保房源建设和配套设施建设所需土地的供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2号)中“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规定,仅适用于根据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配售,并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确定价格的公有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