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4-27 【作者】 【来源】
2016年第8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规定的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继续执行至2016年4月30日,自2016年5月1日起,个人出租房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为了便于征管,我市继续对按月租金计算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合并按综合征收率进行计征。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费综合征收率调整如下:
一、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税额,下同)未达2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4%;
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6%;
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 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7.9%;
月租金收入100000元以上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8%。
二、个人出租非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2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5%;
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8%;
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13.7%;
月租金收入100000元以上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14%。
三、个人转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5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0%;
月租金收入5000元以上(含5000元),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1%;
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 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2.9%;
月租金收入100000元以上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3%。
四、个人转租非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5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0%;
月租金收入5000元以上(含5000元),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2%;
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7.7%;
月租金收入100000元以上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8%。
特此公告。
附件:《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的解读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