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 旗下网站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政策法规 >> 房产政策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

日期:2017-08-08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106次 [字体: ] 背景色: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4-27 【作者】 【来源】

2016年第8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规定的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继续执行至2016年4月30日,自2016年5月1日起,个人出租房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为了便于征管,我市继续对按月租金计算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合并按综合征收率进行计征。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费综合征收率调整如下:

一、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税额,下同)未达2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4%;

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6%;

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 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7.9%;

月租金收入100000元以上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8%。

二、个人出租非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2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5%;

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8%;

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13.7%;

月租金收入100000元以上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14%。

三、个人转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5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0%;

月租金收入5000元以上(含5000元),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1%;

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 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2.9%;

月租金收入100000元以上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3%。

四、个人转租非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5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0%;

月租金收入5000元以上(含5000元),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2%;

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7.7%;

月租金收入100000元以上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8%。

特此公告。

附件:《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的解读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7日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WAP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