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政策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现就通知如下事项。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住房保障“三种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公有住房承租人经公有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同意,将公有住房转租给持有《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或《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的住房困难家庭并签订公有住房转租协议书的,在困难家庭享受租房补贴期间,公有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只按届时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房租,不再收取公有住房转租收益。各公有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在与转租人签订公有住房转租协议书上注记“同意转租困难家庭”。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若干意见的通知。支持已建小区用房用于具有公益性质的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市场、社区菜店、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和生鲜超市等,以及其他居民生活必备的便利店、早餐店、家政服务点、社区卫生服务站、医保定点药店、物流配送末端网点等政府鼓励类商贸流通基础设施的网点建设,采取租赁方式提供给经营者。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多征、减免或缓征收费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上海市关于规范本市房地产交易手续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居住房屋交易手续费: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收取,每宗交易手续费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其中,新建居住房屋买卖每平方米2元,由转让方承担;存量居住房屋买卖每平方米4元,交易双方各承担50%。居住房屋交换每平方米4元,由支付差价方按差额面积缴纳。居住房屋抵债每平方米4元,交易双方各承担50%。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销售或者变相销售停车位、车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退还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出租停车位、车库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房地产领域易发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健全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将违法违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依法录入诚信管理信息平台。建立信用评价结果与市场准入、资质审批、执业资格注册、资质资格动态监管等审批审核事项的关联管理机制,对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四川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创新监管方式。对信用等级一般的企业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每年不低于20%的比例对企业的开发资质和市场行为实施日常动态核查。对信用等级差的企业和上一年度或本年度达到信用预警值的企业,全部实施日常动态核查,该重点监管期不少于三年。强化抽查结果运用,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有利于转变监管理念,规范监管行为。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市、县政府是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责任主体。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的工作推进机制,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安排部署,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完善保障措施,认真组织实施。要将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各有关部门,加强对县(市、区)的指导监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建立相应的追责机制,对工作不作为造成工作延误和不良后果的,省政府将进行问责。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强化行业监督检查。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强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日常巡查、投诉受理等制度,大力推广随机抽查监管,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开展联合抽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记入信用档案;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应按规定取消其网上签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