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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政策专栏简介

房产政策

  • 成都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7-08-08 点击:209次

    成都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业务管理办法(试行)。职工通过虚假业务材料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报职工工作单位,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并将职工骗提套取行为纳入征信系统。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骗提套取资金追回前,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暂停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 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
    日期:2017-08-08 点击:243次

    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公转商贴息贷款在置换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前为商业贷款,承办银行享有贷款的债权和抵押权,贷款风险由承办银行承担。公转商贴息贷款置换后,其余额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成都公积金中心享有贷款的债权和抵押权,并承担贷款风险。成都公积金中心可授权承办银行履行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 全国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
    日期:2017-08-08 点击:236次

    全国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现将《全国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印发你们,并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网站上公开披露。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
    日期:2017-08-08 点击:122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做好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环境。各地区要根据本意见,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 中国银监会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7-08-08 点击:129次

    中国银监会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统筹研究,合理确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资本计提、贷款分类等方面的计算规则和激励政策,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

  •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7-08-08 点击:126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在契税暂无法覆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环节的过渡时期,除本通知所规定的与土地增值收益相对应的调节金外,须再按成交价款的3%-5%征收与契税相当的调节金。具体比例由试点县参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规定的契税适用税率确定。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
    日期:2017-08-08 点击:157次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加强宣传引导。各市、县要编制落实好“十三五”城镇住房发展规划,引导社会预期,增强购房者信心。各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的重大意义,准确、全面解读各项政策,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补办土地出让涉及土地面积的处理意见
    日期:2017-08-07 点击:350次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补办土地出让涉及土地面积的处理意见。涉及土地面积为分摊面积的,补办土地出让面积复核时应按宗地面积法进行分摊,同时将公共部分分摊土地面积和房基地部分分摊土地面积分别标注;利用部门在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时,在合同中注明土地出让面积XX平方米(其中房基地分摊土地面积:XX平方米,公共部分分摊土地面积:XX平方米,公共部分分摊土地面积只登记不发证)。

  •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部分证载内容不一致的处理意见
    日期:2017-08-07 点击:598次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部分证载内容不一致的处理意见。房屋转移登记后,未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房屋交易双方或多方均同时到场申请变更登记的,可直接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房屋交易双方或多方不能同时到场申请变更登记或原土地证无法收回的,现产权人需出具产权无异议的具结书,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登簿前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日期:2017-08-07 点击:233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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