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政策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实施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制定了《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关于公布实施<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津国土房资〔2008〕1087号)同时废止。
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管好用好耕地始终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一个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问题。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增强保护耕地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国家政令畅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13年度住房保障标准的通知。2013年度的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住房困难家庭标准调整为: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1485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中,符合低保(特困)、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廉租房实物配租。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 市地税局关于调整天津市2014年存量住宅交易计税基准价格的通知。各区县房管局使用估价报告结果作为计税依据的,应向市国土房管局备案;对估价报告结果有异议的,应及时向市国土房管局报告,并申请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鉴定。
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拆迁行为的通知。加强房屋征收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各地要加强房屋征收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把思想过硬、政治素质高、勇于担当、善于做群众思想工作的干部充实到房屋征收部门,强化工作力量。要加强对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进一步熟悉、掌握和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法律意识,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拆迁、切实规范拆迁行为。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全省房地产市场销售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做好巩固总结。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规范工作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深化规范工作成果的思路、措施,将工作总结于2014年9月30日前报住房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省工商局合同监督管理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日常巡检,发现未如实记录从业人员信息、未按规定制作信息卡、未按要求佩戴信息卡等情形的,对经纪机构、从业人员责令限期改正,依法查处,并记入信用档案。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分配及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建立承租家庭档案,根据承租家庭住房、人口、收入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家庭信息,实现对承租家庭档案的动态管理。产权单位建立健全房屋使用档案,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保证档案数据完整、准确,并根据家庭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中介服务人员对配租的保障性住房、不符合转让条件的配售的保障性住房提供经纪服务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处合同约定中介服务费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对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市关于加强自住型商品住房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加大建筑市场清出力度。进一步加强自住型商品住房工程各参建企业的市场行为的动态监管,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在依法进行查处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规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计分处理,依据积分情况,启动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条件的核查;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限制其资质升级和增项,限制承揽新工程;责令改正期满经复查仍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依法撤回其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