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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服务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7-08-18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109次 [字体: ] 背景色:        

宁波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28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房产交易中心、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各国有商业银行宁波市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宁波分行、邮储银行宁波分行、宁波银行、东海银行、通商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宁波分行、省联社宁波办事处、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保障存量房交易安全,结合宁波市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工作,对宁波市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关于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服务工作的通知》(甬建发〔2010〕90号)文件中有关内容作进一步明确。现就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服务工作(下称资金托管)通知如下:

一、各托管银行应结合宁波市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工作,对原有的资金托管服务制度和操作规范作相应的调整。

二、为方便群众办理,各托管银行应根据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服务点开设情况,在相应支行设立资金托管业务受理专窗,并组建资金托管工作团队,由专人办理资金托管业务,加大相关设施设备的投入,建立完善的资金托管工作机制。

三、托管银行由交易双方自主选择确定,各银行机构应为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工作开展提供相应协助。

四、各托管银行应严格按存量房网签系统和《宁波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的工作要求,规范存量房交易资金划转和结算,确保资金安全,并为交易双方提供金融信贷服务。

五、宁波市房产交易中心应开发完善存量房网签系统和资金托管平台,配合各托管银行开发托管资金管理系统,加强对各托管银行资金托管业务的日常监督工作,加大对资金托管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

六、为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和托管银行的权益,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在原来内部暂收账户的基础上增加存量房交易保证金账户模式。

七、各银行可自愿向宁波市房产交易中心和其他各县(市)区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开展本辖区内的资金托管服务,申请通过后,各托管银行应及时将资金托管受理网点、服务制度、工作流程、服务团队等情况报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备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

2014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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