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政策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工作的通知。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各地要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转变工作作风,切实加强管理。对保障性住房分配过程中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政策执行不到位、把关不严格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 市民政局关于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房管局要建立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档案,实行一户一档。纸质档案内容包括管理系统打印的《天津市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核表》(附件9)、《申请住房保障委托书》、《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承诺书》、《家庭收入财产核查单》(附件10)、《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以及申请家庭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物价局 工商局关于规范全市房地产团购销售行为的通知。加强商品房销售动态管理。要建立房地产市场动态检查制度,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工商、物价部门对辖区范围内的商品房楼盘销售行为进行经常性巡查。凡房地产中介服务格式合同未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营销机构限制购房者自主选择权、知情权的,房地产广告涉嫌违法的,由工商部门予以查处。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涉及乱收费及价格欺诈的,由物价部门查处。
关于印发《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北京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的工作要求,为加快推进相关工作,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将《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企业债券融资支持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督促发债企业严格履行相关义务,规范运作程序,及时诚信披露信息,按照核准的用途将债券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确保债券资金专款专用。
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操作程序。为做好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管理工作,根据《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津政令第5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政发〔2013〕16号)和《市国土房管局市民政局关于廉租住房保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3〕261号)的有关规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民政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操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加大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纠纷调处力度。属于本区县范围内的权属纠纷,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要协调区县或乡镇政府最大限度的予以解决;区县间的权属纠纷,市土地调查办要协调区县政府尽力解决;与河北省有权属纠纷的,区县分局应主动协调,疑难问题市局进行协调,尽力解决。对暂不能解决的,要明确权属纠纷界线或地块当前使用人。
温州市农村房屋交易细则(试行)。本细则所称的交易方式,是包括协议、竞价、拍卖、招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及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的,应该采取拍卖、招标、竞价等方式进行。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时,可采取协议的方式进行。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2013年第二次公布成都市中心城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及《国家税务局、财政局、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精神,根据住房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我市中心城区(五城区,含高新区,下同)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公布如下。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的通知。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文件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各地要合理界定零星分散建设项目范围,切实负责,进一步做好用地预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