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政策
成都市关于2014年第一次公布成都市中心城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精神,根据住房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我市中心城区(五城区,含高新区,下同)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公布。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鼓励租赁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为降低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成本,各地可制订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租或先租后让供应的鼓励政策和租金标准,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向社会公开后执行。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用地者应当签订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国有建设用地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空间范围、容积率、租期、租金标准及调整时间和方式、到期处置与续期或出让等内容。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2014年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要认真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依法完善住房救助政策措施。会同民政等部门抓紧组织对辖区内已实施住房救助,以及尚待实施住房救助对象的规模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对符合规定需实施住房救助的,要全部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安排解决;对已通过廉租住房实施住房救助的,要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后救助标准适当、租金水平合理。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办理蓝印户口有关问题的通知。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拟通过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渠道办理蓝印户口的,购房时需提交的要件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区县房管局房地产登记机构对其审核程序仍按《关于本市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津购买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市〔2011〕6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购房入户政策的通知。购买商品住房时间以在房管部门进行合同备案登记的日期为准,购买二手住房时间以在房管部门进行房产买卖过户登记的日期为准。在本通知正式颁布执行之日前已购买的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按促进灾后重建和经济发展有关购房入户政策执行。
北京市关于推广房屋所有权证加密服务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要本着便民、高效的原则,切实做好权证加密工作,及时增加调配人员、资金和相关设备,合理设置服务窗口和工作流程,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释,强化服务意识,为当事人提供便利服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汛期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加强防汛检查指导。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要建立防汛抢险应急队伍,同时加强对会员单位防汛工作的培训和指导。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要加大对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的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力度,督促各物业服务企业认真做好防汛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查处。
关于贯彻执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心城区旧城改造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的通知》的通知。所有改造项目的补偿方案,包括模拟搬迁补偿方案、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等,各区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论证,并报经市房管局审查同意后,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各区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及时公布,根据公众意见情况需要对补偿方案进行修改的,应当重新报经市房管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公布实施。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平公正的商品房交易秩序,贯彻《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17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GF-2014-0172)。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全面开展农村危房现状调查的通知。农村危房现状调查量大面广,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人力物力投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制定工作方案,加强指导和督促,加快调查和录入进度。原则上,各地要在今年底前完成农村危房现状调查和录入任务。从2015年起,农村危房改造中央任务安排将以农村住房信息系统中农村危房数量作为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