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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政策专栏简介

房产政策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
    日期:2017-08-16 点击:141次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对已经开工正在建设的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补签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经授权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补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 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
    日期:2017-08-16 点击:129次

    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的通知
    日期:2017-08-15 点击:304次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的通知。房屋产权单位应按照《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3〕15号)加强管理,发现社会单位向非本单位职工出租住房,职工有转租、转借等违规行为的,产权单位应终止租赁合同,收回住房,并报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关于印发《成都市住房保障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日期:2017-08-15 点击:195次

    关于印发《成都市住房保障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原始住房保障档案的外借出库,借阅期限不超过十天。到期归还的住房保障档案,应由借阅人本人归还。归还档案时,档案管理人员应检查档案的基本内容、页数、破损情况等,与系统中的电子影像核对无误后,注销外借记录,并将档案归还入库。如到期未归还,档案管理部门应及时催还档案,如需续借,应办理相应的续借手续。

  •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细则》的通知
    日期:2017-08-15 点击:178次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细则》的通知。各区政府或管委会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用工企业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参照本细则,按照结合实际,注重衔接的原则,自行制定配租细则。

  •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7-08-15 点击:164次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引导、监督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依法做好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工作,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规范行政裁决行为,确保行政裁决合法、公正。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裁决的,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关于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调换及调整试点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7-08-15 点击:124次

    关于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调换及调整试点工作的通知。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家庭应及时到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领取变更手续。因调换调整住房原因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不足整月的,当月租金补贴不予发放。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的通知
    日期:2017-08-15 点击:144次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对本地公积金中心信息系统贯彻《基础数据标准》情况,组织专项检查验收并形成报告,报我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我部在住房公积金数据镜像系统部署工作中,将对完成贯彻《基础数据标准》工作的公积金中心信息系统进行逐项复查。

  • 上海市关于对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日期:2017-08-15 点击:257次

    上海市关于对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建设单位凭《上海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缴证明》到有关配套单位办理配套手续。项目按规划所需配套建设的市政、公建设施由开发单位自行负责建设。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日期:2017-08-15 点击:134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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