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 旗下网站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政策法规 >> 房产政策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 市地税局关于调整天津市2014年存量住宅交易计税基准价格的通知

日期:2017-08-18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178次 [字体: ] 背景色: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 市地税局关于调整天津市2014年存量住宅交易计税基准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2-19

津国土房市管〔2014〕38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地税系统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场实际变动情况,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天津市2014年存量住宅交易计税基准价格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一、计税基准价格是核定房屋交易当事人计税价格的重要依据。交易房屋的计税价格=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建筑年代修正系数+建筑面积修正系数+朝向修正系数+楼层修正系数+建筑结构修正系数+设施设备修正系数)

二、各区县房管局在办理存量住宅交易手续时,必须通过计税价格评估系统对交易当事人的申报价格进行评估,评估认定申报交易价格偏低的,应按核定的计税价格征税。

三、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载信息规范录入房产基本信息,系统依据房产基本信息自动核定计税价格。

四、交易当事人对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各区县工作人员应通过估价报告二维码验证报告的真伪。

五、各区县房管局使用估价报告结果作为计税依据的,应向市国土房管局备案;对估价报告结果有异议的,应及时向市国土房管局报告,并申请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鉴定。

六、2014年存量住宅交易计税基准价格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各区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

市国土房管局 市地税局

2014年2月19日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WAP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