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政策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关事宜的通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期间,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当于24 小时内划转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在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立即划转资金。
上海市关于印发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根据《上海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以方便群众、注重可操作性和确保安全为原则,积极开展试点探索,并结合旧住房综合改造等,科学规划,推进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关于广州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新建住宅物业销售和交付使用之前,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政府指导价规定和质价相符的原则,确定前期物业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并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广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市物价局和市国土房管局此前印发的相关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关于印发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的通知。《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供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以及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时,结合本住宅小区实际情况参考使用。
广州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关于严格执行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通告。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服务机构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在售楼现场公示限购政策、预售证、规划附图、样板合同、价目表等有关文件资料,并在商品房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张贴购房须知,向意向购房人做好房地产调控及限购政策解释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要加大对存量房交易税收政策和征管措施的宣传力度,通过在公共场所张贴公告、在媒体刊登解读等形式,向纳税人进行广泛宣传,使纳税人了解相关工作的法律依据和现实意义,以及虚假申报交易价格将带来的风险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引导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问题的通知。取得配租资格的单位、家庭或个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未按期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配租资格。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商品房代理销售合同(指导试行文本)的通知。为维护商品房代理销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合同指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成都市商品房代理销售合同(指导试行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切实遵照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各地要加强对绿色保障性住房的宣传,及时总结省会及计划单列市绿色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要通过多种方式对保障部门及承担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培训;要做好技术指导工作,各地可根据《绿色保障性住房技术导则》(试行),研究制定本地区的绿色保障性住房技术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