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13年度住房保障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2-18
锡政发〔2014〕26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50号)、《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33号)以及《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08〕85号)等文件精神,更好地解决我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范围,现就调整2013年度住房保障标准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2013年度的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住房困难家庭标准调整为: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1485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中,符合低保(特困)、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廉租房实物配租。
二、调整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标准
2013年度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标准调整为: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2380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三、调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
2013年度无锡市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调整为:申请人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2380元以下的无房家庭,且父母和子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
四、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住房保障标准,仍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