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政策
上海市房屋权属调查工作规定。调查机构完成房屋灭失调查后,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和成果部门出具房屋灭失调查表,经房地产登记机构注销房地产权籍管理信息系统内灭失房屋的登记信息后,再由成果部门上传房屋灭失调查成果数据,删除房地产权籍管理信息系统内灭失房屋的楼盘表数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规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调整。土地出让后,原则上不允许调整既定规划条件,确需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指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调整前和调整后的内容必须在批准调整后5日内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指导。上级房屋征收部门应加强对下级房屋征收部门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指导。要针对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条例》的权威,推动《条例》的全面贯彻落实。
上海市关于建设本市物业服务费支付平台有关工作的通知。加强组织培训。各区县局应于2014年9月15日前完成本区县的相关业务培训工作。各物业服务企业、代理记账机构应于9月30日前完成各住宅小区的相关信息采集、录入工作。各区县局应于2014年10月上旬完成本区县住宅小区相关信息核对工作。
杭州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加强对我市“美丽杭州”和“智慧城市”建设等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发展战略的宣传,宣传我市“宜居城市”、“休闲城市”和“最具幸福感城市”等城市荣誉,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
上海市关于市筹公共租赁住房续租相关政策口径的通知。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单位集体租赁市筹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原则上两年一签,到期续租应严格按照《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续租工作的通知》(沪房管保〔2014〕71号)规定执行。单位集体租赁房源应安排符合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职工(职工家庭)入住。
上海市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的通知。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2014年10月9日起受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本次调整后的政策执行。2014年10月9日前已受理而未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参照本次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我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属于“一户多宅”的,原则上申请人只能选择其中的一处宅基地进行登记发证,其余的只调查不登记。其中,家庭中有18周岁以上成员的,可单独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登记发证,具体“户”的认定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上海市关于调整本市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五层以上(含五层)的多高层住房,以及不足五层的老式公寓、新式里弄、旧式里弄等;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三、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坐落于内环线以内的低于450万元/套,内环线与外环线之间的低于310万元/套,外环线以外的低于230万元/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