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案例
关于以物抵债调解书是否具有发生物权变动效力,从而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宋某某与魏某某在借贷纠纷一案中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双方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依据是否存在错误并非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9条指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以排除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为目的。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一般应当就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是否享有权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权利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进行判断。因此,案外人虽提出抵押权人不是善意取得、案涉房产抵押无效等主张,但原审法院以“抵押权人对案涉房产的抵押权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以及执行依据是否存在错误并非本案审理范围为由,告知案外人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理据充分。
“借名买房”特殊情况下,买房的真实权利人可以排除强制执行当事人之间确存在借名购房关系,借名人也提供证据证明其系房屋实际出资人及占有人,房屋因尚未还清银行贷款未及时变更产权登记。且借名人通过借名买房将真实物权登记于出名人名下,并非为了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国家、地方政府限购政策,亦不违背公序良俗,符合法律关于当物权登记与实际权利状况不符时,以实际权利状况为依据认定事实的情形,故借名人对于房屋的权利能够排除强制执行。
案外人明知房屋可能无法过户而购买不属于《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规定的“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之情形
轮候查封不属于正式查封,债务人以轮候查封超标的额为由而提出异议时不予支持
父母有债务,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能否排除强执
只要未过户具有合理客观理由即可认定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的“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论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关系裁判文书判决主文之后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目的是向当事人告知相关法律规定,提醒和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不具有以法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替代或变更当事人双方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意思和效果。债务人未按期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债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债务人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在执行程序中请求债务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但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与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赔偿均有填补损害的性质,债权人不得重复获得赔偿。
北京一中院发布房屋消费者案外人执行异议五大典型案例执行异议之诉已确认房屋消费者对所买受房屋享有物权期待权,在另案的案外人执行异议程序中亦应适用房屋消费者物权期待权保护规则进行审查。轮候查封虽不是正式查封,但在首先查封解除的前提下,第一顺位的轮候查封即成为首封,同样会影响到案外人对查封标的主张权益,因此,对轮候查封亦应当予以审查。在其他法院执行异议之诉生效判决已经对物权期待权予以确认的情形下,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法院可主动向申请执行人释明以解除查封。申请执行人如不同意解封,法院亦应适用房屋消费者物权期待权保护规则进行审查。
“借名买房”情形下,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借名登记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申请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