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商品房买卖纠纷律师专栏:北京房产交易纠纷律师,房屋交易纠纷律师,房产交易律师陪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交易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商品房买卖定金,购买商品房的主要事项,如何支付商品房购房款,商品房买卖抵押贷款登记手续,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按揭贷款无法办理导致预售合同无法履行纠纷;开发商逾期交房纠纷;开发商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商品房质量纠纷;面积差异纠纷;装修质量纠纷;设计变更纠纷;按揭贷款纠纷;开发商隐瞒抵押纠纷;开发商一房二卖纠纷;因开发商违约而产生的其他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审查拟购买商品房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建设项目是否合法;调查拟购商品房及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审查、修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书;对购买商品房中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处理商品房购买过程中的其他问题。
购房时业务员未告知公摊面积,买房人可以反悔并要求返还定金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逾期交房违约金约定过低,可否主张调整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由于购房者与开发商所签订的购房合同系开发商事先拟定好的格式合同,在确定违约责任方面,购房者基本上处于弱势地位,无改变合同条款的权利,致使开发商尽可能减少自己的违约责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开发商因其自身原因致使合同未能如期履行时,造成购房者较大经济损失,而开发商会承担较小数额的违约责任,导致购房者在受损失和获得赔偿方面无法达到平衡。在此情况下,不能简单地机械适用双方签订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条款,而应综合考虑法律条款中有关公平原则的相关规定。
即使虚假宣传,但虚假宣传内容对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确定房屋售价无重大影响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无须因虚假宣传向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买卖双方约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就房屋买卖所达成的唯一合同,可以排除此外有关交易房屋的其他宣传约束
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均解除(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均解除(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买受人因购房向银行贷款并且该款项已由银行支付给出卖人,买受人因此向银行逐月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故买受人已累计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由出卖人向买受人返还。
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均解除(三)依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的规定,房屋买受人因购房向银行贷款,且该款项已由银行支付给出卖人,买受人因此向银行逐月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当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均解除时,出卖人应返还买受人已向银行偿还的贷款本息,并由出卖人继续向银行偿还剩余未还的贷款本息。
《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均已解除,由出卖人继续向银行清偿买受人剩余未还的贷款本息,法院为充分保障银行的担保物权,故依法判令在出卖人清偿剩余的贷款本息债务后再行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登记及案涉商品房的抵押权预告登记,且不违反三方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关于“本合同项下债权债务及抵押权不因借款人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销售协议的终止/解除而终止/解除”的约定,即在出卖人未清偿债务前,银行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抵押权并未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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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书面合同,法院如何认定“借名买房”当事人之间关于借名买房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属有效,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借名买房包括“借名”和“买房”两个事实,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借名买房发生纠纷时,应由借名人对“借名”和“买房”两方面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有借名买房协议和购房款支付凭证、缴税凭证等,法院可以认定借名买房事实的存在;如果没有书面协议,而只有购房款支付凭证,法院将结合全案证据判断借名买房关系是否存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借名买房原因。2.房屋实际占有使用情况。3.不动产权证书持有情况。4.出卖方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