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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专栏简介

法院判决

  • 村委会提起诉讼的行为不属于必须经过村民会议决议的事项
    日期:2022-10-11 点击:91次

    村委会提起诉讼的行为不属于必须经过村民会议决议的事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 小区以刷脸作为唯一通行方式违法
    日期:2022-09-10 点击:139次

    小区以刷脸作为唯一通行方式违法上诉能够改判的关键是二审法院对于现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理解更为准确,比如对必要性原则的理解。 “《个人信息保护法》本来就规定了撤回权,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对业主来说,根本不需要具备个人信息存在被泄露、篡改、丢失等危险的前提,便可以向物业提出撤回、删除的要求。”

  • 不得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日期:2022-08-01 点击:182次

    不得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第一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包括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 土地未及时动工开发被他人占用种植或建设,不属于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
    日期:2022-07-07 点击:147次

    土地未及时动工开发被他人占用种植或建设,不属于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对政府已完成征地拆迁、土地补偿安置和土地交付,由于土地使用权人未按规定或者约定动工开发等原因,致使周边农民或他人占用土地进行种植或建设的,不作为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进行处置。当事人作为土地使用权人,在受让土地后应及时使用土地,防止土地资源浪费,但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向政府部门反映过案涉土地上已补偿到位的房屋尚未拆除,影响其开发建设的问题,且案涉房屋系当事人受让土地后未开发被周边农民占用所建。故当事人关于案涉土地仍有房屋,土地闲置属于政府原因的主张,不予支持。

  • 发包人明知实际施工人的情况下, 再与承包人达成的结算协议是否有效
    日期:2022-06-27 点击:65次

    发包人明知实际施工人的情况下, 再与承包人达成的结算协议是否有效

  • 小区外墙脱落砸伤人,责任谁来担
    日期:2022-06-25 点击:89次

    小区外墙脱落砸伤人,责任谁来担所谓物件损害责任,一般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搁置物、悬挂物、妨害通行物和林木等物件,由于存在缺陷或疏于管理、维护,造成他人损害,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该承担的侵权责任。那么,具体到建筑物脱落、倒塌损害责任,简单来说,是指在建筑物发生脱落、倒塌致人损害的情形时,由建筑物的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要进一步认识这一概念,有必要对“建筑物”“建筑物脱落”“建筑物倒塌”几个词加以理解。

  • 租房后受疫情影响无法实际入住,合同能否解除,损失如何承担
    日期:2022-06-24 点击:91次

    租房后受疫情影响无法实际入住,合同能否解除,损失如何承担法官在全面掌握双方争议焦点的基础上,向当事人释明法律关系,积极引导调解,最终使双方利益诉求逐步接近。通过近一个小时的“微法庭”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确认房屋租赁合同于4月12日解除,杜先生退还一半押金4650元。调解协议签订后,杜先生立即向陈女士转款,当场履行完毕。

  • 二审期间,上诉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上诉,后未履行和解协议,是否执行一审判决
    日期:2022-06-02 点击:136次

    二审期间,上诉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上诉,后未履行和解协议,是否执行一审判决

  • 法院在向受送达人送达的邮寄单上未填写电话号码,是否影响送达的法律效力
    日期:2022-06-02 点击:495次

    法院在向受送达人送达的邮寄单上未填写电话号码,是否影响送达的法律效力

  • 当事人能否针对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中的认定申请再审
    日期:2022-06-02 点击:116次

    当事人能否针对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中的认定申请再审判决主文是人民法院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的结论,而判决的“本院认为”部分,则是人民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就判决理由所作的阐述,其本身并不构成判项内容。原则上,当事人不得针对裁判文书判决理由部分申请再审。因为该判决理由部分并非最终判项,仅系对事实的认定,并不必然导致判决的裁判理由影响另案判决结果,或出现判决结果相互矛盾、抵触的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当事人有足够相反证据的,仍可在另案中推翻上述事实,以避免该节事实对其带来的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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