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
父母购房登记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子女名下对子女而言系纯获利行为,张某为涉案房屋的买受人。现涉案房屋已登记在其名下,根据物权公示的原则,张某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现杨某主张确认该602房的所有权归其所有,并由张某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及过户的诉请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子女对父母尽赡养义务的方式不仅仅限于支付赡养费赡养关系的成立需要具备赡养的必要性,被赡养人以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为限,因为赡养关系是基于被赡养人与赡养人之间一定亲属关系存在而产生的求助性法律权利义务关系,只有无独立谋生能力与生活来源的人才能要求他人赡养。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对于年迈、休弱多病的父母,能否由女儿固定赡养母亲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父母应当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顾明镇与曾庆元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原告认为涉案房屋的性质属于直管公房,原告无权将该房屋出售,故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无效的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互相返还。
杨雨龙诉王慧、北京骄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王慧与杨雨龙及骄阳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当事人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王慧与杨雨龙争议的焦点是剩余房款260万元应在何时办理托管的问题。根据王慧与杨雨龙签订的《补充协议》第4条所约定的内容
张泽胜与建发房地产集团长沙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泽胜与被上诉人建发公司于2011年12月26日签订的《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九《西山汇景苑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商铺)》均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张泽胜、建发公司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因本案中张泽胜购买的是已经建成的现房,张泽胜作为购房者应对《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的内容均负有审慎义务。
北京迪森视觉展示有限公司与杜会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及《租赁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的履行自己的义务。
王文华诉商业发展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商业发展中心与王文华签订的《房屋租赁契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约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田某诉苏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签订的《租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邢小蓉与邢树青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被告与原告再婚前参加房改购买本案涉案房屋部分产权,该部分产权应为被告婚前个人财产。原、被告再婚后购得涉案房屋剩余产权,应为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无权单方处分该房屋。在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并在明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对涉案房屋确权一案的诉讼过程中,私自将涉案房屋出售给第三人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