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建造房屋被登记他人名下 法院判决房屋建造者享有物权
作者:蔡小平 张冬峰 翟维玲,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房屋产权登记在谁名下,房子就一定是谁的吗?不一定。
老周夫妇在村里自建房屋一处,但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周家女儿小周长大成人,同邻村青年小李结婚,二人婚后住在老周家中。两代人同处一室,生活多有不便。老周夫妇主动搬离老宅,在外租房居住。
2010年,未征得老周夫妇同意,小李将房屋产权登记为小李和小周夫妇共有。可惜,好景不长,小李和小周夫妇因感情不和而离婚。离婚后的小周心情失落,离开家乡外出打工,和父母也断了联系,至此,周家老宅就由小李独占。
眼见自己建起的房屋却被前女婿占据,居无定所、生活困难的二老希望重回老宅生活,于是便向小李索要房屋。小李却以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为由,拒不退让。多次请求未果后,二老将小李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系争房屋属于老周夫妇所有,并要求小李腾退房屋。
黔江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支持了老周夫妇的请求。
小李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薄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本案中,老周夫妇修建了案涉房屋,虽然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但因其修建行为而享有所有权。小李虽将上述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却并未征得二老同意,不动产登记薄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作为真实权利人的老周夫妇,请求确认物权,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寄语
物权变动应严格依法进行,如若缺乏物权变动基础,即使进行变更登记,也不会发生物权变动效果。而因法律文书、征收决定、继承、合法建造等法定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其权利取得虽不以物权登记为要件,但积极办理登记手续,为权利装上“安全阀”,无疑是更为明智的选择。
来源:重庆市四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