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
借名买房法院确权后,过户还要交税吗承受房屋权属的方式不同,征收契税的税率也不相同。从行政法律关系看,隋某通过生效民事判决取得房屋所有权,确实不同于直接购买房屋而承受权属的应税事实;但从民事法律关系看,隋某之所以能过通过民事诉讼确权取得房屋所有权,确因其15年前的委托购房。
最高法判例:处理违章建筑的时间界限《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中对违章建筑处理的原则意见》(城房字〔1988〕95号)第一条规定:“一、关于时间界限。考虑到《城市规划条例》是国务院一九八四年新颁发的,各地制定审批城市规划也有先有后,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合情合理地确定处理违章建筑的时间界限,各地在处理违章建筑时,对时限以前的可适当放宽,时限以后的应从严处理。”
在保证人签名真实的情况下,不管其所签署的借款合同是否存在事后补写,担保人均应承担保证责任,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当事人为主张其经常居住地情况,可提交其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加以证实。
原告的多项诉求非基于同一事实则应分别起诉,经释明后不分别起诉的,法院可裁定驳回起诉
房企破产案件审理的一些思考在破产管理人接管企业后,承办法官应指导管理人把处理业主诉求作为优先事项,切实保障购房群体合法权益。过程中,尽可能掌握业主们的共性要求,并力争通过债权人会议多数决议的方式予以解决,尽量避免产生由业主引发的破产衍生诉讼,否则易导致矛盾激化及破产周期延长。
夫妻一方单独出售共同房产,购房人如何维权但现实中会因为千奇百怪的事由,出现夫妻一方单独处分共有房产的情况,此时房屋的过户可能出现问题。面对这种情况,购房人主要有三种维权思路。
《承诺函》的效力认定及责任承担案涉《承诺函》并非道义上的安慰函也不属于保证或担保,其应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之单方允诺。假定《承诺函》被认定为保证且保证无效,高管局作为公益目的的事业法人,明知其不能作为保证人仍出具《承诺函》,具有明显过错管局:《承诺函》只是针对银行的安慰函,不具有可执行性。
违反限购政策是否必然导致房产买卖协议无效涉案《房地产买卖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即原告向二被告支付相应购房款,二被告将涉案房产交付原告,并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产的解除抵押登记手续以及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因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不能取得房屋的,可请求出卖人赔偿房价上涨损失房屋价格较大幅度的上涨虽然可能超出当事人的预见,但仍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故以房屋价格出现较大上涨、继续履行显失公平为由主张调整交易价格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一房数卖情况下,哪一方房屋购买人享有优先权利在一房数卖情况下,如果数份房屋买卖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