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
一房多卖各行为中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对于“一房多卖”型案件,应当综合事件起因、行为人履行能力、交易情况等情节,综合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故意隐瞒房屋已经出售的事实,仍与多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他人购房款的,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当事人能成为行政诉讼原告的必要条件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并作出相应裁判。与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确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能够成为行政诉讼原告的一个必要条件。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已经或将会产生实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不利影响,是由被诉行政行为造成的。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不再因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出让手续而无效2015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第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发包人与承包人尚未完成结算的,因不能确定欠付工程款数额,实际施工人不能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上诉人四川黄瓦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四川黄瓦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海军、崔有良因与被上诉人青海中发源实业有限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1)最高法民终339号。
未经配偶同意低价出卖共有房屋,配偶能否请求返还?购买房屋无论对于出卖人,还是买受人而言均属于重大事项。按照交易惯例,出卖人、买受人应当知悉买卖的房屋市场价格,故法院据此认定张先生、杨先生、辛女士在达成房屋买卖合意时知悉涉案房屋的市场交易价格。通过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张先生与杨先生、辛女士约定的房屋价格远远低于该房屋的市场交易价格,而该行为客观上对于周女士的利益造成了损害,法院认定张先生与杨先生、辛女士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利益。鉴于此,张先生与杨先生、辛女士于2016年4月24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
女儿以自己名义出售父母的房产是否有效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作为无处分权人的赵某与白某之间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仍是合法有效的。但鉴于事实上赵某未取得其父母授权,且其母亲并没有卖房的打算,赵某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房屋所有权不能转移,白某有权要求出卖人赵某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现白某诉请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于法有据,于约相合,应予以支持。
出让土地闲置,能否主张解除合同某某公司已开工建设的用地面积超过了用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也超过百分之二十五,案涉土地不能认定为闲置土地。同时,某某公司尚处于亏损状态,其主要靠后期修建获取利润,某区国土局也存在单方对土地规划进行调整的问题,如果收回土地,显然对某某公司不利,违反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房产登记的抵押权人与实际不一致,抵押权是否有效抵押合同与抵押登记不一致的,应以抵押登记为准,抵押权人仅能在抵押登记的范围内对抵押物优先受偿。但实际抵押权人确能证明抵押登记的权属状况与实际状况不一致的,法院应通过实体审理确定实际抵押权人。
合法建造房屋被登记他人名下 法院判决房屋建造者享有物权物权变动应严格依法进行,如若缺乏物权变动基础,即使进行变更登记,也不会发生物权变动效果。而因法律文书、征收决定、继承、合法建造等法定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其权利取得虽不以物权登记为要件,但积极办理登记手续,为权利装上“安全阀”,无疑是更为明智的选择。
房屋升值卖家撕毁购房合同 法院判决违约者赔偿升值损失在房地产交易领域尤其是二手房交易市场上,因房价波动较大,卖房者因房价上涨撕毁合约的现象屡见不鲜,但法律不可能让违约者从其违约行为中获利,违约者除了返还购房款,还要赔偿守约者的可得利益损失等。违约者不仅无利可图,还将为其违约行为付出更大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