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土地闲置,能否主张解除合同?
作者:张海瑞,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案情回顾
某某公司通过招拍挂方式在区国土局(现更名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签订两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分别取得A和B两个地块的使用权。两个项目均约定于两年后的10月10日之前竣工。
后由于某某公司经营策略,及区国土局单方对土地规划进行调整等问题,造成约定时间内项目A未能动工,项目B在修建土地出让面积的43%后未再动工。某区国土局以土地闲置,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向重庆市三中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某某公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返还出让土地使用权。
裁判结果
涉及A地块的案件,市三中法院判决,解除某区国土局与某某公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由某某公司将案涉土地使用权返还给某区国土局。某某公司不服,上诉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及B地块的案件,市三中法院判决驳回某区国土局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A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约定出让土地用于开发的项目、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等,某某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建设义务,并造成土地闲置,某区国土局可以以案涉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返还出让土地使用权。
B地块: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规定,某某公司已开工建设的用地面积超过了用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也超过百分之二十五,案涉土地不能认定为闲置土地。同时,某某公司尚处于亏损状态,其主要靠后期修建获取利润,某区国土局也存在单方对土地规划进行调整的问题,如果收回土地,显然对某某公司不利,违反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来源:重庆市三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