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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专栏简介

参考案例

  • 一房多卖型合同诈骗案中被害人的认定
    日期:2022-02-18 点击:89次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被害人为胡某和王某,黄某因已取得房屋,没有遭受损失,故不属于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第二种观点认为,胡某、王某和黄某均系本案被害人,因为晋某在三次所谓的交易中均没有交付房屋的意思,交易只是用来掩盖其诈骗意图的幌子,不能因为民事判决将房屋判归黄某,就不认定黄某系本案被害人。

  • 村民代表会议是否有权决定处分集体财产
    日期:2022-02-13 点击:195次

    用集体财产提供担保也是对集体财产的处分,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或是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本案《村民自治章程》载明系由村民代表会议通过,而村民自治章程只有村民会议才可以制定和修改,由于本案村民代表会议未经村民会议授权即讨论决定用集体的财产为他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故根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所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无效。

  • 开发商逾期交房、逾期办证违约金约定低于日0.5‱(年1.8%),视为无效格式条款,按银行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计
    日期:2022-02-09 点击:130次

    开发商逾期交房、逾期办证违约金约定低于日0.5‱(年1.8%),视为无效格式条款,按银行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计算

  • 小区地面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不得出售!
    日期:2022-02-09 点击:109次

    小区地面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不得出售!

  • 仅凭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不足以证实房屋的合法性
    日期:2021-12-16 点击:170次

    仅凭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不足以证实房屋的合法性对于房屋产权的合法与否,一般应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登记发证的前提下才能被确认为合法有效,仅仅依据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不足以证实涉案房屋是合法的、经审批的建筑。

  • 不能以当事人的部分诉请未在调解协议中提及为由,认定当事人放弃相关权利
    日期:2021-12-12 点击:359次

    不能以当事人的部分诉请未在调解协议中提及为由,认定当事人放弃相关权利放弃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通常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默示的方式作出。在本案抵押权人并未明确表示其愿意放弃抵押权的情形下,仅以抵押权人在该案中提出了确认抵押权的诉请而在该案调解协议又未提及抵押权为由,主张抵押权人自愿放弃抵押权,依据不足。

  • 购买划拨土地上的房屋需要经过审批才能有效吗
    日期:2021-12-12 点击:121次

    购买划拨土地上的房屋需要经过审批才能有效吗当前国家政策允许当事人以划拨建设用地使用仅依法依规设立抵押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 34 号)指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依规设定抵押权,划拨土地抵押权实现时应优先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审批手续结已经不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考虑到实践中大量存在以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上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情形,本条第1 款(担保制度解释50条1款)明确抵押合同不因没有办理审批手续而无效或者不生效,但在依法实现抵押权时,拍卖、变卖建筑物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用于补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

  • 以物抵债型房屋买卖合同的性质认定
    日期:2021-12-04 点击:678次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订立的以物抵债协议原则上应认定为非典型担保关系,但若当事人在以物抵债协议中有明确的抛弃期限利益的意思,就借贷关系转化为买卖关系达成了变更履行的合意,则应适用有关履行期限届满后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的相关规则。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订立的以物抵债协议原则上应认定为买卖关系,但有证据证明当事人订立协议之目的确系为借贷关系提供担保时,应认定该以物抵债协议系属借贷担保。买卖关系中回购条款的性质为约定单方解除权,“出让方”应在回购期或合理期限内行使该权利。

  • 九个房屋买卖纠纷的典型案例
    日期:2021-12-01 点击:2779次

    九个房屋买卖纠纷的典型案例本案经过法院审理后认为,买卖双方通过签订合同办理房屋买卖手续,达到骗取银行贷款的目的,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根据《民法典》第505条的规定,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 如何认定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
    日期:2021-11-30 点击:318次

    如何认定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经审查不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虚假诉讼情形,且无其他无效事由的,依法应予以支持。该以物抵债协议如未约定消灭原有的金钱给付债务,应认定系双方当事人另行增加一种清偿债务的方式,与旧债务并存,债权人既可以根据新债主张继续履行、违约责任,也可以恢复旧债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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