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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专栏简介

参考案例

  • 购买度假型、豪华型房屋一般不属于生存权特别保护的范畴
    日期:2021-04-25 点击:103次

    购买度假型、豪华型房屋一般不属于生存权特别保护的范畴购房人的权利在法律属性上仍系债权范畴,但在购房人的生存利益和其他民事主体的商事利益发生冲突时,基于侧重保护生存权益的价值导向,赋予购房人排除其他债权人甚至包括抵押权等优先受偿权的强制执行的权利,目的在于追求实质公平和实质正义。但此生存利益的特别保护,仅限于购买的房屋系为了满足家庭日常基本居住需要,故对于购买度假型、豪华型房屋,或者投资型、经营型房屋,以及基于消灭其他债权债务关系而形成的以房抵债等情形,一般不属于生存权特别保护的范畴。

  • 项目经理签订的工程造价结算凭证属职务代理,民事责任应由承包方承担
    日期:2021-04-23 点击:124次

    项目经理签订的工程造价结算凭证属职务代理,民事责任应由承包方承担职务代理是依照劳动或雇用关系取得的代理权,依据职权对外执行法人工作任务,其自然享有相应的代理权,无须法人再次单独授权;承包方的项目经理作为其公司负责人以承包方的名义与发包方签订施工合同后,按约履行义务,项目经理应视为执行承包方工作任务的人员;项目经理与发包人签订的工程造价结算凭证属职务代理行为,民事责任应由承包方承担。

  • 人民法院对办理了预告登记的商品房进行查封,并不当然限制开发商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权
    日期:2021-04-17 点击:217次

    人民法院对办理了预告登记的商品房进行查封,并不当然限制开发商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权

  • 借名买房规避限购政策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日期:2021-04-17 点击:151次

    借名买房规避限购政策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在借名买房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不存在无效事由的情况下,借名人可以依据实质上的代持关系要求出名人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但此项权利系基于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债权请求权,在经法定变更登记程序完成物权公示之前,借名人尚不能依据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未经公示程序即直接被确认为房屋的物权人,其所享有的债权请求权也不具有对世效力、排他效力和绝对效力。

  • 政府出台的房屋限购政策是否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日期:2021-04-16 点击:121次

    政府出台的房屋限购政策是否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关于邬志斌购买案涉房屋是否用于居住需要的问题。《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对于“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的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生存居住权利和基本生活之需。当事人一次性购买多套房屋,显然不符合基本生存的居住需要,远超过正常的生活居住范围,不符合上述规定情形。

  • 养殖场是否属于违章建筑的审查认定
    日期:2021-04-15 点击:139次

    养殖场是否属于违章建筑的审查认定关于养殖场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审查认定,应当主要并综合考虑政策规定、建成时间、信赖保护、违法禁止四方面因素。转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公号。

  • 对违法征地行为的行政赔偿请求
    日期:2021-04-04 点击:195次

    对违法征地行为的行政赔偿请求行政机关提供的据以作出被诉征地行为的征收土地的批复中列明的被征收集体土地,并未包含相对人所在的村民组土地。因此,在二者不相符的情况下,一般应当以四至、地名为准。故,行政机关未经批准征收村集体土地的行为违法。但是,涉案土地已由行政机关挂牌出让,并与相关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涉案土地出让给该公司。案件一审期间,该公司已在涉案土地上建设商铺,目前已建成并出售。

  • 法院可以通过委托鉴定、询价、酌定等方式判定赔偿金额
    日期:2021-03-22 点击:94次

    法院可以通过委托鉴定、询价、酌定等方式判定赔偿金额当事人的房屋被违法拆除,由此产生的房屋价值损失、过渡费损失等财产损失客观存在。法院未通过委托鉴定、询价、酌定等方式判定政府应当赔偿的财产损失金额,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 被拆迁人享有的补偿安置房屋的权益具有对抗第三人物权的优先权
    日期:2021-03-21 点击:944次

    被拆迁人享有的补偿安置房屋的权益具有对抗第三人物权的优先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与其他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冲突时,应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予以特殊保护,即对被拆迁人享有的补偿安置房屋的权益赋予了对抗第三人物权的优先权。

  •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日期:2021-03-09 点击:100次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无论是法定解除,还是约定解除,在解除条件成就时,都不会当然导致合同自动解除的法律后果,而是需要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行使该解除权,合同才能产生解除的法律后果。享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可以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了解除权行使期限,那么当事人应当在解除期限内行使解除权,该期限不适用中止、中断情形。相对人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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