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
“借名买房”情形下,借名人对于房屋的权利能否排除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在违法建筑拆除过程中,对室内物品进行公证、清点、登记、保存,并通知当事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行政机关的工作,但其一直未领取相关物品,也未到保存地点进行清点核对,行政机关搬运保存的涉案物品是否存在丢失或者损坏的情形无法确定。
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自其建造完成之日即完成物权设立依照《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不动产物权设立的生效要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房屋所使用土地为集体土地中的宅基地,依照《物权法》第153条、第155条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对于宅基地上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应自该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作为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自建造完成之日完成物权设立。同时,根据宅基地使用权的福利性质和“一户一宅”的农村宅基地政策,所建房屋及拆迁后的补偿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
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如何区分、认定及归责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关系广泛存在于我们的生产生活领域。在涉及此两种法律关系的产品加工、装饰装修施工、设备安装等劳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经常会发生提供劳务一方的工人在工作中意外受伤的情况,而这类劳务关系大多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提供劳务方往往会以双方是雇佣关系为由,要求接受劳务方承担赔偿责任,接受劳务方则又以承揽合同抗辩,那么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如何区分、认定及归责呢
处理违章建筑的时间界限《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中对违章建筑处理的原则意见》(城房字〔1988〕95号)第一条规定:“一、关于时间界限。考虑到《城市规划条例》是国务院一九八四年新颁发的,各地制定审批城市规划也有先有后,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合情合理地确定处理违章建筑的时间界限,各地在处理违章建筑时,对时限以前的可适当放宽,时限以后的应从严处理。”
人民法院向相关机构发出协助房产过户的通知后,虽因房产无权属初始登记而未能过户,但不能因此而否定权利人已取得房产的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用地使用权案例专辑(上)公号将陆续推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十五个案例,共分三期,内容涉及“转让中标权是否违反国家政策”、“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标准”、“党政机关会议纪要是否可作为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依据”、“违反净地出让是否导致合同无效”等多个主题,对于实务颇有启发。本期为第一期,包括案例01-05,后续案例敬请期待。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用地使用权案例专辑(中)本期文章将带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案例特辑的第二篇,本期案例主要围绕“净地出让”话题。其中案例06-08为同一案例,只是分别对应三个不同的裁判要旨。案例11-15敬请期待。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用地使用权案例专辑(下)本期文章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案例特辑的最后一期,包括案例11-15,主要涉及“合同解除”、“合同抗辩权的行使”等话题。
地上附着物的所有人请求补偿的主体资格再审被申请人实施征地时,再审申请人对涉案集体土地享有合法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关于“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的规定,其享有对涉案土地上的附着物获得补偿的权利,再审被申请人亦有义务支付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网签备案不发生物权变动,不能使购房人的债权请求权优于一般债权《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签备案行为,属于房产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行为,并不属物权法规定的变动物权行为,不改变购房人作为合同当事人仅享有请求交付房屋之债权的客观事实,其债权亦不因合同办理网签备案而优于一般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