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
处理违章建筑的时间界限《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中对违章建筑处理的原则意见》(城房字〔1988〕95号)第一条规定:“一、关于时间界限。考虑到《城市规划条例》是国务院一九八四年新颁发的,各地制定审批城市规划也有先有后,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合情合理地确定处理违章建筑的时间界限,各地在处理违章建筑时,对时限以前的可适当放宽,时限以后的应从严处理。”
人民法院向相关机构发出协助房产过户的通知后,虽因房产无权属初始登记而未能过户,但不能因此而否定权利人已取得房产的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用地使用权案例专辑(上)公号将陆续推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十五个案例,共分三期,内容涉及“转让中标权是否违反国家政策”、“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标准”、“党政机关会议纪要是否可作为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依据”、“违反净地出让是否导致合同无效”等多个主题,对于实务颇有启发。本期为第一期,包括案例01-05,后续案例敬请期待。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用地使用权案例专辑(中)本期文章将带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案例特辑的第二篇,本期案例主要围绕“净地出让”话题。其中案例06-08为同一案例,只是分别对应三个不同的裁判要旨。案例11-15敬请期待。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用地使用权案例专辑(下)本期文章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案例特辑的最后一期,包括案例11-15,主要涉及“合同解除”、“合同抗辩权的行使”等话题。
地上附着物的所有人请求补偿的主体资格再审被申请人实施征地时,再审申请人对涉案集体土地享有合法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关于“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的规定,其享有对涉案土地上的附着物获得补偿的权利,再审被申请人亦有义务支付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网签备案不发生物权变动,不能使购房人的债权请求权优于一般债权《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签备案行为,属于房产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行为,并不属物权法规定的变动物权行为,不改变购房人作为合同当事人仅享有请求交付房屋之债权的客观事实,其债权亦不因合同办理网签备案而优于一般债权。
承租人与征收补偿行为之间的利害关系在房屋征收补偿案件中,通常而言,补偿的对象是被征收人,即房屋的所有权人,承租人与征收补偿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因而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适格原告。但如果承租人在租赁的房屋上有难以分割的添附,且以其所承租房屋依法进行经营活动,那么在该房屋被征收时,对于承租人提出的室内装修、机器设备搬迁、停产停业等损失,依法应予考虑,此时承租人与征收补偿行为之间应视为具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房屋损失赔偿的合法性审查关于装修装饰、附属物及室内物品损失的认定问题。因案涉房屋已被拆除,当事人所主张的装修装饰及室内物品损失已无法进行鉴定和评估,其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具体损失价值。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房屋拆除前照片及视频资料,并结合评估清单等证据,对案涉房屋的装修装饰及附属物损失进行认定,并对未列入评估报告的附属物及室内外损失予以酌定赔偿,已充分保障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无不当。
任何法律法规均没有规定,工程一经验收合格就对之后出现的质量问题可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