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在已被查封土地上继续施工导致被查封的土地拍卖后无法实际交付的可能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
最高人民法院
在已被查封土地上继续施工导致被查封的土地拍卖后无法实际交付的可能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
陈康民 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20)最高法刑申44号
陈康民:
你因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8刑终103号刑事裁定、(2018)晋08刑申35号驳回申诉通知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晋刑申210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故意在已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的土地上建设楼房,导致被查封的土地拍卖后无法实际交付,情节严重。原审认定你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关于你所提认定你明知涉案土地已被查封的证据不足的申诉理由。经查,在案证据证实,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于2011年9月和2013年7月,两次向山西省平陆县国土资源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要求协助对本案涉案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土地被查封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张某、介某及中国农业银行平陆县支行有关人员曾到现场阻止你在该地块上施工,由于你不在施工现场,张某电话告知你涉案土地已被司法机关查封,要求你停止施工。其间,平陆县国土资源局、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均对你的违法施工行为进行了查处,向你下达了停工通知,也对你进行了行政处罚。此外,你向中国农业银行平陆县支行交纳51万元保证金并参与涉案土地拍卖的行为,进一步印证你明知涉案土地已被查封的事实。据此,足以认定你对本案涉案土地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事实是明知的。故你的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你所提你不符合本罪客观构成要件的申诉理由。经查,你实际出资在涉案土地上建设楼房,在明知涉案土地已被司法机关查封,且未获得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的情况下,你不顾人民法院执行人员的劝阻,不顾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的停工要求和处罚决定,在被查封土地上建成十余层高的楼房,并全部售出,造成涉案土地依法拍卖后无法实际交付的后果,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也严重损害了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你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故你的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