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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 参考案例

建筑施工工程款结算法律案例分析

日期:2023-06-03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伴随经济快速增长,各地建设市场一方面风生水起,另一方面却乱象丛生:“黑白合同”、违法招投标屡见不鲜;挂靠、违法转包、违法分包更衍化为“行业潜规则”。

在建筑市场失范的背景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的纠纷日趋复杂化,审判实践更出现了规则不一的情形。

因此,针对工程款、利息及违约金,责任承担主体,工程款优先权,诉讼时效,工期,鉴定,工程质量等多个具体问题提炼裁判观点,给出风险提示,供施工人、建工人等各界人士参考。

案情简介:

2007年,某局承担高速公路路面施工工程,A公司承担同标段路基建设工程。后因A公司工程进度进展缓慢,建设单位省某高等级公路建设局(后简称高建局)要求将A公司剩余工程切割给某局,某局就剩余工程和A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并约定费用由高建局在A公司的工程款和质保金中扣除。施工过程中,某局发现A公司负责的路基部分发生了沉降,某局遂进行处理。并在高建局的协调下由某局项目经理和A公司工程师王某确认《工程量清单》并签字。

工程完工后,高建局和A公司均未及时支付此部分工程款。2010年5月,某局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高建局为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案由

建设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纠纷

本案争议焦点

1、A公司是否应该承担此部分的工程款。

2、本案关于路基沉降部分的工程量确认是否准确,A公司工程师王某的签字是否授权有效。

3、高建局是否应该承担付款的连带责任。

案件分析

1、案件中A公司和某局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关于剩余工程量的转让,业主高建局在会议纪要中予以认可。故双方合同有效,A公司应该履行合同规定的付款义务。

2、王某为A公司的工程师,并且在之前的转让合同,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和确认文件等多份文件上签字,某局有理由相信王某有代理权在路基沉降处理工程的《工程量清单》签字,此构成表现代理。A公司应承担王某在《工程量清单》上签字的法律后果,即A公司应该对路基沉降处理工程支付工程款。

3、三方签署的《会议纪要》中表明“某局提供工程发票后,由高建局高速公司指挥部直接向某局支付完成的产值”,《施工合同》中规定此部分工程款来源于A公司的原工程款,并且A公司承诺工程款不足部分从质保金支付。由此可以确定高建局在A公司工程款和质保金范围内有代付工程款的义务,故高建局在A公司所欠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最终审理结果

A公司向某局支付工程款,高建局在欠付A公司款项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风险及预防建议

项目中途变更承包商时我们应该注意:

(1)、要理顺合同关系,建议直接与业主签订施工合同,尽量的简化合同关系和结算付款程序,避免因第三方的不履行,不配合造成延误工程款的支付。若是和第三方签订施工合同,需要明确合同计量、结算、支付主体以及程序,并对不履行、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约定违约责任,并争取要求业主对于第三方的违约行为作出承诺,来保证自己权利的实现。尽可能的避免先施工后签合同的情况发生。

(2)、在变更承包商的过程中,要注重过程资料的收集和管理。及时按照约定找相关部门办理签证,并加盖有效印章,签字为代理人的,在签证后附有有效的授权文件。此案件中关键证据存在瑕疵,在路基沉降处理施工中只有A公司王某签字的一纸工程量清单,致使诉讼环节A公司不予认可,并且在之后可以以此理由不断申诉,抗诉,一定程度上会给诉讼造成损失。

常见争议焦点及裁判规则

问题 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如何认定工程款数额?

裁判规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工程款问题,审判实践中的观点较为统一。即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施工方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那么,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承发包双方签署的结算协议是否有效?就此问题,审判实践中的做法也较为统一,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影响结算协议的效力。这一审判原则既贯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风险提示

无论施工方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施工方都需及时与发包方进行结算,并保留好邮件往来等过程性文件,以避免因工程款问题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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