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农村居民转让房屋的效力问题。
对此问题,有不同认识,有的认为有效,有的认为在集体成员内部转让有效,否则无效。在农村,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的提高,农民就业意识的转变,农民迁往城镇的日益增多,农村卖房的现象普遍增多,因此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有必要对此类案件做一些探讨。出卖房屋的原因有:1、一家有多处房屋;2、发财了,不愿在农村居住,在城市买了房子将老家的房子卖掉;3、原来家住农村的乡村教师、乡干部、基层单位的职工因工作调往城市或者在城市买了房子。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对于未建房的宅基地,是不准买卖的,单纯买卖宅基地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因为农村居民的宅基地是通过审批无偿得到的,是政府为农村居民提供的基本保障,因此,宅基地只能使用,不能单独出卖、转让。对于建了房子的宅基地,农村居民出卖房屋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给买受人。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即“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由此可见,农村村民出卖房屋是合法的,引起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 对于卖给谁,是卖给同一集体组织成员或者是卖给任何第三人都是可以的。因为现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必须卖给同一集体组织成员。
(二)对于出卖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所建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
在农村,有些农民建房未经批准,但是房子建成后,土地管理部门不管不问,有些房子建成多年,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有些人将这样的房子卖了,这样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呢?曾有一个案例:王某在10年前未经批准建了四间房屋,位置在一乡镇的大街旁,王某将房屋该房屋卖给了张某,现在房屋升值,王某以该该房未经批准建设,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对此类案件,不应确认合同无效。理由是:1、王某反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2、《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同法>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