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 旗下网站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建筑房产专题 >> 建筑工程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原则

日期:2012-08-20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未知 阅读:309次 [字体: ] 背景色:        

第三条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原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原则。这一条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合同无效,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工程款项的支付方法,二是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承包人与发包人责任的承担。《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主要是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行业规定的标准,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建设工程质量虽然不合格,但经过修复,可以使缺陷得到弥补,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强制性质量标准。这种情况下,发包人仍然可以接受建设工程,并在修复后继续利用建设工程。按照《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应当对建设工程予以折价补偿,但由于建设工程没有经过竣工验收,需要进行修复,具备验收条件后方能使用,故而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另一种情况是,建设工程的质量缺陷无法通过修复予以弥补,建设工程丧失利用价值。对于没有利用价值的建设工程,只能炸掉重新进行建设,承包人没有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建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对于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承包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实践中经常出现工程质量缺陷是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情况,所以按照过错程度,具有过错方承担责任,符合公平原则及《合同法》规定的按照过错承担无效合同赔偿责任的原则。

[理解与适用]

一、起草背景

对于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哪一方应当承担责任,发包人是否应当支付工程价款,及工程价款按照何种标准予以支付,一直是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受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必须经竣工验收合格方能交付使用,否则不能予以交付使用。在审判实践当中,对于合同无效,工程经验收不合格,或者合同无效,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人民法院根据上述法律关于经竣工验收方能交付使用的规,驳回承包人的诉讼请求。这样的裁判结果使大量经验收不合格或者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得不到彻底解决。实践中另一种作法是,按照《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合同无效,不论工程是否竣工,是否经验收,都要归发包人所有,因此发包人应当对承包人予以折价补偿,但各地人民法院对于补偿的标准掌握的原则并不一致,有的以工程造价成本折价补偿承包人,有的按照合同约定价款,有的委托专业部门对建筑工程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格对承包人予以折价补偿。由于人民法院对适用法律理解的不同,导致就具体案件作出的裁决结果差异很大。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结的社会效果不好,是造成建筑施工企业长期拖欠工人工资的原因之一。因此,妥善处理此类纠纷,对于合理利用社会资源,平等保护承、发包人利益,保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在本司法解释征求意见当中,社会各界及各级人民法院均要求将合同无效,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案件如何处理,按照统一的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我们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此问题作出了两方面的规定。

二、征求意见及采纳的情况

在本司法解释起草中,对于合同无效,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如何处理,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按照《建筑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建筑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对于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无法交付,发包人无法使用,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发包人可以不支付工程价款。按照这种意见来处理案件,可能造成的后果是,发包人不用支付对价即可以接受建设工程,如果建设工程具有利用价值,发包人依据无效合同取得利益,而承包人不能依据其投入得到相应的报酬,双方的利益不平衡,损害承包人利益,不符和民法的公平原则,且亦激化矛盾,案件审判社会效果不好。且由于发包人不用支出即可取得建设工程,导致发包人对已取得建设工程产品价值不珍惜,轻易决定对接受的建设工程铲掉重来重新进行建设。如果工程经过修复可以符合验收条件,从而具有使用价值,这种作法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论工程是否验收合格,按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工程都要交付发包人,故而发包人应当就接受的工程支付承包人工程款。这种观点又会导致如果工程确实无法修复,不再具有使用价值,这种损失完全由发包人承担,不符合公平原则。

在充分研究各种意见的前提下,本司法解释当中确定以建设工程修复后是否经竣工验收合格作为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建设工程修复后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无法修复或者修复后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此款规定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上述法律规定表明的观点是,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返修义务,返修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果承包人拒绝承担返修义务或者双方基于丧失合作基础的情况,发包人与承包人均同意由第三人能进行建设工程的修复工作时,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这种作法可以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使案件的审判结果达到较好的社会效果。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仍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已经失去价值,只能铲掉重新进行建设,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不应予以支持。这样的规定,可以严格制裁违法行为,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建筑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第五十九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的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建筑设计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六十条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返修。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承包人应当对建筑工程的质量承担责任。故而,本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建筑业的实际情况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可能有发包人的原因,如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造成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建造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无法经过验收。发包人为追求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往往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而我国的建筑业市场基本是发包人市场,承包人往往考虑到发包人的优势地位,接受发包人购买的材料或者购买发包人指定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等。导致建筑工程质量经验收不合格。也有发包人在工程发包过程中操作不规范,将工程肢解分包,或者直接指定分包人,而被指定的分包人不具有相应的资质,或者不能按照规范施工,导致工程质量存在缺陷,经验收不合格。本司法解释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从我国建筑业市场的实际现状出发,规定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这也符合《民法通由》的公平原则。
 

三、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掌握本条规定的工程款项支付的原则,就要从根本上把握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再次竣工验收是否合格这一分界点。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要支付承包人工程价款,同时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建设工程的修复费用。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再次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可以不支付承包人工程价款。
在审判实践中,双方因为纠纷的产生、矛盾加大,对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一方面承包人不愿继续承担建设工程的修复义务,进行修复工作,另一方面发包人也不愿承包人再继续进行建设工程的修复工作。如果双方均同意不再由承包人进行修复工作,如何确定工程款的给付问题。笔者认为:

一是在承、发包双方均同意不再由承包人继续建设工程的修复工作的,首先要看建设工程存在的质量缺陷是否可以修复,并可以经竣工验收合格。对于建没工程存在的质量缺陷是否能够修复,一方面看当事人对这一问题的态度,如果双方当事人从建筑业的国家质量要求及行业质量要求的基础上,均认可建筑工程存在的质量缺陷可以修复,那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此予以认可。发包人应当支付承包人工程价款,承包人负担工程的修复费用。

二是如果双方对建筑工程存在的质量缺陷是否能够修复有不同的意见,且难以达成共识,由于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涉及专业技术问题,这种情况下,建筑工程质量存在的缺陷是否能够修复,就需要委托专业部门进行评定,以评定的结果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建筑工程经验收不合格,其存在的质量问题是否可以修复的参考。发包人在提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主张后,并不妨碍和影响发包人向承包人主张合同无效其受到损失的赔偿责任及缔约过失责任。

三是对于审判实践当中出现的工程没有竣工,经阶段性验收不合格,但可以予以修复的,修复后的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这一标准来处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在经过专业机构评定,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无法修复的,不再支持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主张。但如果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缺陷具有过错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就合同无效,请求发包人承担损失。对于合同无效,建筑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确定的责任承担原则是承包人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发包人对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存在过错的,也应当承担责任。这一责任的承担应当在认定发包人过错程度的基础上作出判断。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某方面的责任是承包人主要责任的情况下,发包人只能负次要责任,对于其承担责任的多少,由法官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法律规定予以判决。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WAP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