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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事故责任认定的意见 关于业主单位与施工单位的结算报告是否涵盖工程延期赔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发包方和承包方就建设工程结算时,其结算的内容是否包括延误工期索赔的事项,是否包括延误工期索赔的数额,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这属于合同自由的范畴,任何人不得干涉。就本案而言,从决算汇总表来看,双方的结算是工程价款的结算,结算内容并不包括索赔数额这一项。
违约金约定过高是否应当调整问题 如违约方不承认违约,而根据案件的证据,违约方确实存在违约,且存在过分高于的情形。法院应当先进行合议。如果合议庭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的确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就应该行使释明权,明确告知违约方违约,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议庭不行使释明权,案件的处理结果就可能显失公平,社会效果不好,很可能达不到案结事了的目的。
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请求权的行使 如果明知该房属于重复销售,理智的在后买方完全可以另觅他房,以免没有必要的纷争,除非该房物美价廉到无可替代的程度。而该种情形显然是非常少见的。其二,必须是卖方已履行了在后的合同从而导致在先买方无法取得房屋。如果卖方尚未履行在后的合同,房屋所有权还保留在卖方的手中,在先买方完全可以按照一般的合同纠纷直接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并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而无须主张在后合同无效。
一房二卖两次买卖均未完成房屋过户登记的处理 在两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权仍为出卖人享有,而两次买卖的买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原则上讲,买受人只能通过债权保护方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基于先后买卖合同而生的此二重债权,系处于平等地位,并无位序关系,故前买受人及后买受人均得随时向出卖人请求履行债务。
合同解除前迟延履行部分的违约金应如何计算 一种观点认为,迟延履行违约金应当计算到合同解除之日,即使在合同解除之日及之后承租人仍然处于迟延的,亦是如此。原因在于,合同解除后,对当事人即没有拘束力,从而所有的权利义务在合同解除时确定不变。合同解除之后,当事人进入一种法定的清算关系,如果当事人继续迟延的,应当按照逾期贷款利率来计算迟延履行违约金。
租赁合同解除后违约金责任能否适用 租赁合同解除后,合同向未来消灭,已经履行部分的合同关系不受影响。换言之,已经履行部分在观念上可以看作与被解除部分的合同相互独立的两个合同。于此,已经经过的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期间可以看作是一个有确定期限的租赁合同(期限至解除之日)。由此,由于该合同的效力并不因解除而受影响,故包括违约金责任在内的合同条款仍然拘束双方当事人。
购房者签订认购书认购的房屋被转卖给第三人的,开放商应双倍返还定金 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115条)由此可见,商品房认购书中的定金不论是作为立约定金还是作为履约(违约)定金,如果购房者违反诚信谈判义务,都将失去定金;开发商违反这一义务,将双倍返还定金。本案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成立。
购房者房屋交付使用多年开发商仍未办理产权证的,能否解除购房合同?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开发商常常以种种借口和理由拒不为买受人办理产权证,严重损害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在过去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对如何处理类似案件没有明确规定,造成认识各异,司法不统一,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既然对此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果仍然以1年的除斥期间为由而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那么,上述司法解释第19条之规定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之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出台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出台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呢?在司法实践中,地震、海啸、战争等是最常见的被认定为不可抗力的事件。“政策出台”被认定属于不可抗力的案例非常罕见。法律界通常认为不属于不可抗力范畴。例如,在本案中,国家针对二手房交易的调控政策的出台并非是完全不可预见的。当事人根据国家一段时期内对房产交易的调控形势的分析,完全可以对政策变化形成合理的预期,从而适当地安排交易的时间、价格;政策出台也并非使交易无法进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只是因为交易成本增加,导致被告的收益减少,所以不符合不可抗力的“不能克服”的特征。
一房多卖的处理之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其他购房人依法可以追究商品房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其他购房人依法可以追究商品房出卖人的违约责任。未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的商品房买卖,仅仅使买卖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但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所以,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的购房人以及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后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能取得房屋的购房人,均可以要求商品房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返还已付购房款和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