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的抗辩意见:(1)工程实施方案系由业主方同意,并经设计单位审批。(2)甲方不可质疑的决定权,监理单位协助甲方保障方案决策予以落实。施工单位不可能不经业主单位同意,擅自决定施工,这既不符合情理,也不符合行业惯例。(3)监理单位默认施工。(4)工程责任事故已经处理,不够成再次主张工程延期的理由。
业主单位意见:(1)保障工程安全,避免责任事故是施工单位不可推卸的合同责任。(2)施工方案、工艺、技术手段均系由施工单位制定。(3)施工单位未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工艺,施工方法不合理导致责任事故发生。(4)责任事故处理时并未就工期延误问题一并处理。(5)直至再审中提出相应证据,不应质证。
法院意见:认定谁是工程责任者,核心在于确定谁是工程的决策方,对此应该以合同的约定、开挖方案的制定者是谁,谁负责具体开挖、责任事故调查报告的有关分析为依据,采用其他标准则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工艺标准:《武汉地区深基坑工程技术指南》)
是否迟延支付工程款,保护施工单位措施: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交请款函,及时对延期付款提出异议,确保合同权益。
关于业主单位与施工单位的结算报告是否涵盖工程延期赔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发包方和承包方就建设工程结算时,其结算的内容是否包括延误工期索赔的事项,是否包括延误工期索赔的数额,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这属于合同自由的范畴,任何人不得干涉。就本案而言,从决算汇总表来看,双方的结算是工程价款的结算,结算内容并不包括索赔数额这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