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刘小姐在某社区购买了一套房子,开发商承诺在交房之日起3个月内为其办理房产证,逾期未办理,将向其支付购房款1%的违约金。2009年1月,刘小姐拿到了房子钥匙,可直到2010年2月刘小姐仍未拿到房产证。刘小姐多次与开发商协商此事,均未果,而开发商也未按照承诺向其支付违约金。那么,刘小姐该怎么办呢?
律师说法
刘小姐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返款,并赔偿其损失。我国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开发商在交房后的1年时间里都未为刘小姐办理房产证。我国法律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以支持。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九十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九十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