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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

房屋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约定过高,违约方能否要求法院调低

日期:2012-03-28 来源:北京房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836次 [字体: ] 背景色:        

2009年10月,陈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总房款98万,2010年1月31日交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逾期交房超过90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2%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陈某即支付了首付款,并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半年后,陈某才收到入住通知。于是,陈某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总房款2010的违约金。房产商同意解除合同,但对违约金有不同意见:“房款大部分是按揭付款的,怎么能按全款给付违约金呢?”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律师说法

陈某的主张法院可以支持,房产商应该按总房款的2%支付违约金。在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上,虽然该房款大部分为银行贷款,但开发商实际上已经得到合同约定的全部房款。因此,只要不存在其他情形,房产商应该依据购房合同的约定来给付违约金。

相关法规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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