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 旗下 超越 网站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违约责任专栏简介

北京房产交易纠纷律师网违约责任专栏:北京房产交易纠纷律师,房屋买卖合同律师,房产交易纠纷违约金,违约定金罚则适用,北京房地产律师在线,房产律师事务所,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律师,房屋纠纷律师,北京法院房产争议律师,北京房产交易律师,北京房产官司律师,北京房产交易律师,北京房产专业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房产合同纠纷律师为您免费提供房产交易纠纷违约责任法律咨询。

  •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迁出房屋内的户口构成违约 ,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日期:2012-03-27 点击:531次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迁出房屋内的户口构成违约 ,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潘某某、陆某某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迁出房屋内的户口,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虽然潘某某、陆某某的违约系因他人的原因造成,但潘某某、陆某某仍应在向王某某、朱某承担违约责任后,另行向责任人主张。由于王某某、朱某未因潘某某、陆某某的违约造成实际损失,该违约金约定亦显属过高,法院酌情予以确定。此外,由于本次诉讼因潘某某、陆某某违约引起,故诉讼费全部由潘某某、陆某某负担。

  • 商品房预约合同(认购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未尽义务导致合同的谈判、磋商不能进行构成违约的,应当承担违
    日期:2012-03-19 点击:452次

    商品房预约合同(认购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未尽义务导致合同的谈判、磋商不能进行构成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仲崇清丧失了优先认购涉案商铺的机会,使合同的根本目的不能实现,金轩大邸公司也承认双方现已无法按照涉案意向书的约定继续履行。因此,金轩大邸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认为金轩大邸公司违反预约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赔偿上诉人仲崇清相应的损失,并无不妥,但一审判决确定的10000元赔偿金额,难以补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

  •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之放弃定金,能否不履行二手房买卖合同
    日期:2012-03-19 点击:472次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之放弃定金,能否不履行二手房买卖合同 但全面履行原则是指“按约定”全面履行,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当事人可以以承担违约责任替代履行合同义务的,这种约定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依法有效,允许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或定金责任而免除其履行合同的义务。对此,《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也作了相关的规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另外,《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也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之国家政策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不履行合同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日期:2012-03-18 点击:417次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之国家政策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不履行合同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仲裁庭认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该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而涉案合同的卖方是自然人,并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之间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的调整范围之内,故申请人主张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属于适用法律不当,仲裁庭不予采纳。

  • 购房合同解除后,违约方是否仍需承担违约责任
    日期:2012-03-18 点击:482次

    购房合同解除后,违约方是否仍需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违约方违反合同后应承担的责任。更确切地说,是指合同当事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应承受的法律后果。在确定责任是否成立的法律原则上,存在严格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两种方法。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可见,我国《合同法》采用的是严格责任原则,即不论违约方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其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就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对违约责任的追究,就违约方而言,是指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即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后。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定金等。

  • 售房者未尽房屋质量瑕疵担保义务,应当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日期:2012-03-18 点击:445次

    售房者未尽房屋质量瑕疵担保义务,应当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所谓物的瑕疵,是指出卖人就其出卖的标的物的品质、价值、效用上所存在的表面或隐蔽的瑕疵。出卖人的瑕疵担保义务包括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和品质瑕疵担保义务,即出卖人应保证交付的标的物在物质形态和权利状态上都是完整的、无瑕疵的,符合标的物的通常或特别约定的用途,出卖人如违反此项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 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过高,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法院予以调整
    日期:2012-03-18 点击:937次

    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过高,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法院予以调整 违约金源自违约责任,而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约定或法定义务应承担的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等民事责任。关于违约金的性质,主要观点有三种:第一种观点认为,违约金是一种补偿责任,违约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之和,只能相当于受害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第二种观点认为,违约金是对违约行为的一种法律制裁,具有惩罚性,违约方支付的违约金可以高于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强制违约方付出较大的代价,以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合同。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目的,在于制裁违约行为以维护合同的效力,而不是给予对方违约的权利。第三种观点认为,违约金既具有补偿性,又具有惩罚性,但以补偿性为主。

  • 商品房开发商违约,业主可否解除买卖合同
    日期:2012-03-17 点击:547次

    商品房开发商违约,业主可否解除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变更区域规划、房屋设计等内容,导致变更后的商品房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约定的商品房的套型、朝向、面积、周围居住环境等不符,实质上是对购房者权益的一种侵害,也是一种违约行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旦签订,开发商一方便不得违反合同对商品房的有关约定进行开发建设。

  • 二手房律师谈通过中介买房未成可否免交中介费用
    日期:2012-03-17 点击:492次

    二手房律师谈通过中介买房未成可否免交中介费用 此案表面看是一个中介的问题,实际上此案涉及居间合同的问题。所谓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小林与中介公司之间的合同就属于居间合同,小林是委托人,房屋中介是居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因无法转按揭而被撤销,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应被视为中介公司未促成合同成立。合同未成立,小林当然无须支付中介公司报酬,但是中介公司可以要求小林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比如搜索信息的费用、交通费用等,但是小李无须支付给中介公司购房款1%作为中介费用。

  • 购房后反悔了怎么办;购房违约金应该怎样计算
    日期:2012-03-14 点击:498次

    购房后反悔了怎么办;购房违约金应该怎样计算 可以要求张某继续履行。对方中途反悔属于违约行为,《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房产商应该按总房款的2%支付违约金。在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上,虽然该房款大部分为银行贷款,但开发商实际上已经得到合同约定的全部房款。

 

推荐律师

 
 
 
 

部分荣誉展示

更多>>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