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物业管理律师栏目:北京物业管理律师、物业管理纠纷律师、物业管理合同律师、业主维权律师服务范围,协助房地产开发商及物业管理企业草拟、修改委托协议;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管理委员会草拟、修改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建立业主管理机构,起草、审核物业管理公约、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等;协助业主订立业主公约;提供业主与开发商关于相邻权的预防和解决:不动产日照、通风、滴水、排水、噪音等相邻关系纠纷,提供关于业主与物业管理全程的律师咨询服务。
业主能否以物业公司未尽到物业管理服务义务为由拒交物业费?业主正常交纳物业费是物业服务企业能够正常提供物业服务的基本保证。如果业主不交纳物业费,基于经费问题,会造成物业服务标准的降低,最终导致业主利益受损,故,业主不交纳物业费不是解决物业服务中相关问题的有效方式。
电梯安了电动自行车智能阻车器,业主能申请拆除吗?存在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事实,所谓“妨害”是指以占有以外的方法,侵害物权或者妨碍物权人行使其所有权。包括对物权标的物的侵害,例如在他人房屋旁打洞危及房屋安全的;包括非法利用他人的财产致使物权人不能对其财产行使物权,例如在他人的房屋面前堆放垃圾而妨碍通行的。同时,该妨害必须是持续进行的,如果妨害行为已经结束,若妨害给权利人造成了损害,权利人可以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权。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均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故,业主虽不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合同直接相对方,但依然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房子长期没人住,是否要交物业费?“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法官解释,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它的价值在于在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最终体现在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
小区物业启用梯控引业主不满,法院判决来了采取电梯管控是对业主实际权利的限制,对业主生活及出行造成一定不便,属于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但截至目前该小区尚未设立业主大会亦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且原告胡女士并不认可在购房及签订前期物业服务时被告知存在电梯控制,物业合同中亦未对该情形有规定,因此开启电梯控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而物业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启动电梯管控措施已经相关业主同意。
建筑物共有区域收益及维修责任的认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对于共有部分的管理,主要依赖业主大会进行。鉴于业主大会召开的程序、条件较为复杂且严苛,为提高管理效率,大部分业主大会均设置业主委员会代为履行日常管理职责。
破解小区物业纠纷“顽疾” 法官为您开法治“良方”“小物业”牵动“大民生”,物业行业涉及千家万户。据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的数据显示,我国物业服务行业从业人员超过1000万人。所以,物业服务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居民生活是否舒心。然而近年来,小区物业与业主之间经常是“相爱相杀”,纠纷不断。对于那些“剪不断理还乱”的物业问题,应该如何破解?业主们又如何在物业纠纷中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北京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四位法官及助理带来了破解小区物业纠纷“顽疾”的法治“良方”。
业主想在自家车位安装充电桩遭物业拒绝,一审法院驳回业主请求,二审为何改判?
总是接收到物业公司发送的“骚扰”电话或者短信怎么办原告无奈遂于2022年12月报警处理,民警处理后,该物业公司仍拒不改正,仍于2023年1月15日、1月20日、2月13日继续向原告实施电话、短信骚扰等侵权行为。最终,原告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及其总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损失。
业主投诉物业服务人员是否构成名誉侵权被告荆某作为业主,仅针对物业工作人员管理和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在小区业主微信群发布信息,同时,采取电话投诉等方式要求开除原告,且投诉的内容依然集中在物业工作人员管理和服务中存在的问题,是其行使业主监督权利的表现,不属于名誉侵权行为。故张某主张荆某的投诉行为侵犯其名誉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