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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专栏简介

北京物业管理律师栏目:北京物业管理律师、物业管理纠纷律师、物业管理合同律师、业主维权律师服务范围,协助房地产开发商及物业管理企业草拟、修改委托协议;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管理委员会草拟、修改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建立业主管理机构,起草、审核物业管理公约、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等;协助业主订立业主公约;提供业主与开发商关于相邻权的预防和解决:不动产日照、通风、滴水、排水、噪音等相邻关系纠纷,提供关于业主与物业管理全程的律师咨询服务。

  • 业主电瓶车在小区内被盗,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日期:2022-11-28 点击:104次

    业主电瓶车在小区内被盗,可以拒交物业费吗物业服务是一种同时具有公共服务与个体服务性质的群体性服务,针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抗辩,应当有理有据,严格按照合同分清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承担的是一般注意义务,而防盗是社会治安的系统工程,不能苛求物业公司如同履行保管合同一样对业主的财产进行保护,因此宋某的理由得不到法院认可。

  • 小区内停车费、广告费收益归谁
    日期:2022-11-28 点击:132次

    小区内停车费、广告费收益归谁小区内的停车费及其他经营收入,例如楼道、电梯内广告收入等均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理应将属于该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的收入交付给业主,现其逾期支付,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业主欲安装充电桩 物业以不符合施工条件拒绝
    日期:2022-11-27 点击:140次

    业主欲安装充电桩 物业以不符合施工条件拒绝关于物业辩称案涉小区消防不达标的意见,法院认为物业不能以其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阻却业主行使正当权益,且施工单位将在安装过程将对施工条件进行专业审核,如不符合施工条件,物业应对其进行整改。关于物业辩称的电容量不足意见,法院认为其电容量不足情形尚未发生,即便存在,物业也应采取积极措施解决问题,而非简单拒绝业主申请安装充电桩。同时,因物业服务协议明确约定业委会不得干涉物业公司依法依约实行的经营管理活动,物业认为其需要获得业主委员会授权其并非适格被告的意见,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 花八万元买的车位竟然是个人防车位
    日期:2022-11-27 点击:76次

    花八万元买的车位竟然是个人防车位投资单位对人防车位有占有、使用、管理及收益的权利,但并无出售人防车位所有权的权利。当前,开发商投资建设人防车位后,取得人防车位收益的常见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转让人防车位使用权,另外一种是出租人防车位。业主在对人防车位进行利用时,应当仔细辨别合同相对方采用的是哪种方式,避免引发纠纷。

  • 充电桩进小区难过“物业关”
    日期:2022-11-27 点击:74次

    业主购买并使用新能源汽车,是积极响应国家节能减排战略要求,应予以肯定,而充电桩作为新能源汽车的配套基础设施,是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多部门先后出台多份意见、通知,明确支持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并要求物业公司予以协助、配合。顾某作为其车位的所有权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后具有安装充电桩的现实需求,因此有权申请在私有车位上安装充电桩。

  • 业主验房不合格未接收 物业公司能否要求物业费
    日期:2022-11-26 点击:131次

    业主验房不合格未接收 物业公司能否要求物业费物业服务合同的前提条件是房屋已交付给买受人。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小李夫妇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因房屋存在待整改问题一直未能与开发商办理正式交房手续,在小李夫妇未入住,未领取房屋钥匙前,相关的物业费应由开发商承担,物业公司辩解业主是否收房不影响物业费交纳,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侵害了业主权利,对业主没有法律约束力。

  • 小区内骑电动车摔倒,物业是否要担责
    日期:2022-11-26 点击:91次

    小区内骑电动车摔倒,物业是否要担责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骑电动车路过小区道路时因马路砖松动摔倒受伤,被告作为小区物业,未能及时发现小区道路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消除,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对此承担侵权责任。而本起事故中,原告车速过快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且原告未佩戴头盔,对损害的扩大也有过错。根据双方在本起事故中的过错情况,最后法院判决原告对其损失自担70%责任,由被告对原告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 业委会换届致电梯维修费拖欠 法院:组织主体并未变化 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日期:2022-11-24 点击:120次

    业委会换届致电梯维修费拖欠 法院:组织主体并未变化 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2018年的事务移交清单中,物业公司进行了盖章确认,当时的业委会副主任作为代表进行了签字确认,说明业委会对于上述费用的发生是知晓并认可的。虽然业委会并未并未在维修文件上签字盖章,但物业已签字盖章,并到庭对维修电梯的事实作出陈述,故法院对2018年电梯维修费用的事实予以采信。

  • 酒后深夜攀高坠亡 物业是否担责?法院:安全保障义务不能超出管理人合理控制范围
    日期:2022-11-24 点击:74次

    酒后深夜攀高坠亡 物业是否担责?法院:安全保障义务不能超出管理人合理控制范围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规及行业标准,物业公司的栏杆设置符合规定不存在安全隐患。且许某坠楼事件发生在半夜12点,坠楼系一瞬间发生,坠落地点也并非重点巡查部位。法院认为,安全保障义务应考量管理人对风险的可预见性和可控性,且应在合理的控制范围之内,该合理限度范围应当根据一般常识来确定。原告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客观上超出了管理人的合理控制范围。

  • 新房未住却遭污水反灌致家中被淹 物业公司是否担责
    日期:2022-11-23 点击:53次

    被告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应当依约提供物业服务,其服务内容包含对小区共用设施进行管理,如定期进行污水管道疏通等。该管理义务并非仅仅是进行例行的检查,其应定期全面排查并消除堵塞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持污水管道的完全畅通。本案中,原告所有的房屋发生污水反水,系因排污主管堵塞所致,排污主管属于被告的服务范围,故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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