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人撮合施工方与招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的,居间合同无效。
案例
北京中恒嘉信商贸有限公司与杨阳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中恒嘉信公司为获得“天津大都会”项目橱柜及厨房设备的供货与安装工程,与涉案工程另一投标企业北京天宇柏业贸易有限公司的项目总负责人冯茜凌之妻杨阳签订《工程居间服务协议》。该居间协议约定,杨阳负责就涉案工程项目引荐中恒嘉信公司与建设单位直接洽谈,向中恒嘉信公司提供关于工程项目的重要信息及必要公关和技术顾问,并最终促成中恒嘉信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该工程项目一个或分期多个工程标段的专业承包施工合同。如中恒嘉信公司获得涉案工程,工程款的5%作为居间费用。中恒嘉信公司先期支付了20万的居间费用,后中恒嘉信公司获得涉案工程。工程实施完毕后,盛世鑫和公司已支付合同总价款的95%,但中恒嘉信公司未支付居间报酬。故杨阳诉至法院,要求中恒嘉信公司支付居间报酬。
裁判要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合同无效。中恒嘉信公司、杨阳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投标人串通投标,且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条款亦明显超出正常居间服务的范畴,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故中恒嘉信公司与杨阳签订的居间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杨阳无权要求中恒嘉信公司支付居间费用。同时,中恒嘉信公司作为投标人,应当独立实施投标行为,其与其他公司事先串通投标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分析总结
招投标前加入适度的居间服务,并不必然影响招投标制度的公开、公平与公正性,反而能够节省投标人搜集招标信息的时间,让更多的人参与招标竞争,提供更多可供缔约的对象,能起到更好的促进作用。居间人促成在建设工程中居间合同中引荐施工方与投标人直接洽谈,撮合施工方与招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居间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