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陈静奕 邦信阳中建中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浅析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历史沿革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概念首先出现于《合同法》(主席令第15号)第二百八十六条。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原《合同法》失效,《民法典》第807条的规定基本保留了《合同法》的规定,只是将“按照”改为“根据”;将“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改为“不宜折价、拍卖外”;将“申请”改为“请求”。根据《民法典》第807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项制度赋予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目的是对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工资权益予以优先保护,但此项保护并非直接指向建筑工人的工资权益,而是以保护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为媒介,间接保护建筑工人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三)P2034]由此,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权利主体、权利范围等问题,实践和理论上存在争议。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
结合《民法典》第807条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释(一)》第35条(法释〔2020〕25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三]》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归纳为以下几点:一是承包人与发包人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二是在工程质量合格的前提下,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项;三是建设工程依其性质,宜折价、拍卖;四是承包人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三)P2039]
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主体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主体是承包人。
根据上文《民法典》第807条文义理解,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根据《民法典》第788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承包人包括勘察人、设计人和施工人。由于建筑市场存在多种施工,包括直接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转包合同和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借用资质和出借资质的承包人等,实践中,对于哪些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争议较大。
2、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35条的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35条条文和民法典第807条条文来看,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有权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3、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权利主体的简要分析
(1)勘验人、设计人、转包合同的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承包人、出借资质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根据上文的内容,只有直接与发包人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承包人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勘验人、设计人、转包合同的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承包人、出借资质的承包人等均不符合该条件,显然,他们均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如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借用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因不具备真实意思表示,在实践中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2)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释义的内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释义的内容,基于平衡保护农民利益和保护交易安全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考虑,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①实际施工人的定义
“实际施工人”是无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它并非一个法律概念,而是2004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现已失效)创造的一个特定称谓。根据2004年司法解释的内容,所谓实际施工人,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具体实施工程建设的人,包括转包关系中的承包方、违法分包关系中的承包方、挂靠或者借用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承包方等。实际施工人,不包括承包方的履行辅助人、合法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方、劳务作业承包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释义]根据2004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现已失效)第二十六条和2018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现已失效)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只有转包的承包方、违法分包的承包方作为实际施工人,才享有直接向发包人提起诉讼的权利。2020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现行有效)保留2018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现已失效)的规定。
②实际施工人的诉讼权利
司法解释根据保障建筑工人劳动报酬实现的需要,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理,就实际施工人的权利范围作了明确界定。根据2020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向相对方即其直接前手提起诉讼为原则,直接起诉发包人的,必须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而且发包人只在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施施工人承担责任。根据2020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提起代位诉讼的,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的懈怠行为影响实际施工人到期债权实现为前提。
一方面,《建筑法》和《民法典》已明文规定不得转包且规定都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应当为包括实际施工人在内的所有人遵守。如果赋予实际施工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会导致对其违法行为客观上予以鼓励的现象。
另一方面,客观上实际施工人难以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无论是转包还是违法分包,因均未经过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可能认可实际施工人这一主体的存在,更不会同意与之协议将工程折价。在肢解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因折价所得款项只占全部工程价款的一部分,其请求拍卖工程不具有合理性。即使全部转包,由于转包人即承包人形式上仍维持与发包人之间的承包关系,实际施工人难以履行行使优先受偿权应有的催告、协商等程序。
③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020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44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可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行使与工程价款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而提起代位权诉讼。该“从权利”是否包括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呢?《民法典》第535条规定的“从权利”指哪些权利,《民法典》未予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编写的《立法工作者权威释义版本民法典释解与适用丛书》中说明“‘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主要是指担保权利(包括担保物权和保证)。”[3]尽管《民法典》第535条中的“从权利”是否包括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尚无法律规定,在权威释义中也未能找到答案,而且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担保物权均属于优先受偿权,但将《民法典》第535条中的“从权利”解释为不包括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更符合《民法典》《建筑法》体现的国家对建筑业加强管理的立法意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释义]
(3)专业分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①专业分包人的定义:
分包是指工程总承包方将其承包的某一部分工程或者几部分工程再发包给其他人,接受分包工程单位为分承包人,简称分包人。根据《民法典》与《建筑法》等规定,分包包括合法分包与违法分包,合法分包是经发包人同意且符合工程建设本身需要的并且需要符合下列要求:1.分包方具有相应资质条件;2.取得发包方的同意;3.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不得分包;4.分包方不得再分包。合法的专业分包人直接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备承包工程所需的专业资质,直接完成所承包工程的工作,直接与发包人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性质上近似于承包人。
②专业分包人与发包人直接建立施工合同关系
发包人一般通过招投标的形式,确定专业分包人为中标人,并与专业分包人正式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与专业分包人直接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
③专业分包人具备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
专业分包人具备承包项目所应具备的专业资质,可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所承包工程的工作,其所承包的项目与工程本身密不可分,融为一体,专业分包人的劳动成果已经物化于工程,专业分包人无法将所承包项目与工程相互剥离,而只能请求就所工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本质上是赋予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目的是对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工资权益予以优先保护,但此项保护并非直接指向建筑工人的工资权益,而是以保护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媒介,间接保护建筑工人的权益。专业分包人所主张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正体现了对于实际参与到其所承包项目中的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工资权益的优先保护。
“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类型,包括:(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2)建设工程属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公益目的建设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及其他社会公益设施;(3)建设工程属于国家机关已投入使用的办公用房或者军事建筑;(4)建设工程属于设备安装等附属工程;(5)消费者购买承包人承建的商品房,并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或者产权变更手续。综合以上内容,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类型多为具有公益属性的工程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只要专业分包人所承包项目所属工程不属于以上五种类型的工程,其即可主张以对该工程进行折价、拍卖的方式实现优先受偿权。结合以上内容,可知专业分包人具备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全部条件,专业分包人应当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四、结语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勘验人、设计人、转包合同的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承包人、出借资质的承包人及实际施工人等均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应当是与发包人直接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权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