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人协助施工方围标、串通投标的,居间合同无效。
案例
姜伟与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2008年2月18日,海天公司的代理人陈勇钧与姜伟签订《居间合同书》一份,约定海天公司委托姜伟协调“常州亚泰财富中心项目”相关事宜,海天公司一经中标,则按工程承包总价的3%向姜伟支付居间报酬。其后,上述项目的发包方亚泰公司以邀请招标的方式,分别邀请海天公司、江苏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陵建工)、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建工)参与投标。在投标过程中,海天公司委托马剑飞、金陵建工委托姜伟、江苏建工委托张安心参加“亚泰中心项目”的投标活动,但实际上案涉工程的三家投标单位,均为海天公司及其居间人姜伟所控制,所用投标文件均由海天公司陈勇钧提供。2008年10月14日,按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海天公司中标。因姜伟多次向海天公司和海天常州分公司催要居间报酬,均被拒绝,故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
姜伟与海天公司之间的居间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属无效。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及当事人陈述可见,姜伟与海天公司在《居间合同书》中虽未明确所谓委托姜伟协调案涉工程相关事宜的具体内容,但在该合同中明确约定居间服务有无完成以案涉项目有无中标为依据,居间报酬的支付亦以中标时间为时点。而姜伟认为其已完成居间合同义务的理由包括,海天公司系通过姜伟的协调才承接案涉工程,在进行招投标程序之前即已获得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并实际开始施工。案涉工程邀请招标程序中共有三位投标人,其中,金陵建工由姜伟联系并作为委托代理人参与投标,而姜伟并非金陵建工工作人员,系借用金陵建工的名义参与投标活动。此外,江苏建工以及张安心均确认,在案涉工程招标过程中,投标人之一江苏建工的经办人张安心并非江苏建工工作人员,所谓参与投标系应陈勇钧的要求在文件上履行签字手续。据此,姜伟以及海天公司之间居间合同内容实质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严重扰乱建筑市场秩序,法院据此认定案涉居间合同无效。
分析总结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在工程招标中,投标人应积极响应积极响应招标要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参与到招标中,居间人协助投标人通过串通投标的方式获得工程,该行为明显违法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扰乱了公平投标秩序,也破坏了市场竞争环境。居间人通过参与、实施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促成居间合同订立,严重扰乱了建设市场秩序,此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由此居间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除上述情形外,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居间合同的内容与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管理性规定相悖,并不当然无效。若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才会被认定为当然无效。
在建筑工程领域,居间行为并未被现行法律所禁止,因此居间人在居间活动中要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政策,遵循商事惯例和交易习惯,保证居间活动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