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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专题 >> 建筑工程

建设工程纠纷之实际施工人

日期:2022-10-19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156次 [字体: ] 背景色:        

 1.自然人作为实际施工人能否取得规费?

答:规费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和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或计取的费用。有关自然人作为实际施工人能否取得规费,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申5453号裁定书中指出:原审判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的规定,认定规费、企业管理费的缴纳义务人是企业而非自然人,马某英没有施工资质和取费资格,不应支付规费与企业管理费给马占英并无不当。然而,依据(2019)最高法民终1549号判决书,作为实际实际施工人的自然人能够取得劳保基金(参考(2020)最高法民终724号判决书,劳保基金由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组成。)

2.自然人作为实际施工人能否取得利润?

答:按照《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的规定,工程价款包括利润。

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1549号判决书中指出:对于施工利润。泾渭公司认为合同无效,武某不应当获得工程利润。本案中,泾渭公司将案涉工程转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武某,泾渭公司对《项目施工委托书》的无效存在过错。一审中已经按照《项目施工委托书》的约定扣除了泾渭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如再扣除利润,该利润被泾渭公司获得,泾渭公司违法转包反而取得了实际施工人本应获得的利润,不仅违背《项目施工委托书》的约定,违背诚信,亦有失公平。因此泾渭公司主张扣减施工利润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其他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898号判决书

3.自然人作为实际施工人能否取得企业管理费?

答: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898号判决书:八冶公司、八冶西宁分公司上诉认为欠付工程款中应扣除管理费、项目费及材料发票税金。本院认为,八冶公司、八冶西宁分公司为专业建筑施工企业,其将案涉工程转包给无相应建筑施工资质的个人,存在明显过错,八冶西宁分公司与李某初签订的《协议》为无效合同,其也不能举证证明实际参与了工程建设的相关管理,且未提交证据证明材料发票与本案的关联性,其该项上诉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2019)最高法民申5453号裁定书:马某英与润森公司并未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工程价款的支付范围,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规费、企业管理费实际产生。原审判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的规定,认定规费、企业管理费的缴纳义务人是企业而非自然人,马某英没有施工资质和取费资格,不应支付规费与企业管理费给马某英并无不当。

4.实际施工人因雇佣工人产生的保险费用由谁承担?

答:应由实际施工人承担。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4170号裁定书:至于10万元保险费,蔡某永作为劳务承包人与民工之间成立雇佣关系,蔡某永有义务承担该笔保险费用。

5.实际施工人主张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是否支持?

答:实际施工人主张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3929号裁定书:关于银泰公司的连带责任是否包含工程款的利息。工程款利息系法定孳息,原判决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认定银泰公司应支付案涉欠付工程款利息,并不缺乏法律依据。

6.层层转包中,实际施工人能否要求所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答: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可参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8年6月26日)》第23条规定,即,前手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不能举证证明其已付清工程价款的,实际施工人可以要求前手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在其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支付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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